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永續推廣藝術與美感教育內涵
,充實藝術與美感教育資源,特設立「國家教育研究院拾得苑藝文
中心」(以下簡稱本藝文中心)。
二、本藝文中心以鼓勵創作風氣、提升民眾藝術欣賞與美感涵養為導向,
重點任務如下:
(一)舉辦藝術作品展覽,供本院學員及各界人士參觀。
(二)辦理教育人員藝術與美感教育研習與推廣活動,並結合本院校長
及主任儲訓班規劃辦理。
三、本藝文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業務;另置總監一人,負責規劃策
展與辦理行政業務。執行秘書及行政協助單位由本藝文中心簽奉院長
指定之。
四、本藝文中心每年定期規劃辦理展覽,展覽形式包括邀請展覽及開放申
請,並辦理教育推廣活動。
五、本藝文中心之展覽內容以下列項目為主:
(一)國內外知名藝術家或藝術文化工作者作品。
(二)亞太地區美感教育研究室之研發成果及相關內容。
(三)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得獎作品。
(四)國內藝術相關科系及大專校院之典藏作品。
(五)三峽地區及鶯歌地區在地藝術家或藝術文化工作者作品。
(六)其他與美感教育或藝術文化相關之內容。
六、本藝文中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出(列)席,提
供專業協作及諮詢意見。院外之出(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及出差旅費。
七、展覽活動之作業流程及分工辦法,由本藝文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