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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國中優秀畢
  業生就讀當地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均衡高級中等教育發
  展,以促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對象:
 (一)本要點以獎勵資源弱勢地區優秀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學校為原則,
   其對象為學校日間部學生。
 (二)本要點所定當地,係以適性學習社區為基準,其超出適性學習社區
   之範圍者,應於提出獎學金申請時,另案報本署核定。
 (三)辦理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
   學金)之學校,除新設或改制學校未有學校評鑑成績外,其最近一
   次校務評鑑成績、專業群科評鑑成績及學校評鑑總成績均應達八十
   分以上,並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1、教育資源相對不足。
  2、地理位置偏遠或交通不便,情形嚴重。
  3、國中畢業生升學人口外流嚴重。
  4、其他教育資源弱勢因素。

三、獎學金發放原則:由本署依每年度之經費額度核定受獎助之學校及其
  分配名額,經學校推薦並報本署核定受獎助之學生,發給每人每學期
  本獎學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實施方式:
 (一)本署:
  1、統籌分配補助之經費,其審查原則另定之。
  2、依學校地理位置、招生情形、班級與學生數等因素進行審查並核
    定本獎學金補助學校及名額。
  3、督導受補助學校確實辦理本獎學金核發工作。
 (二)學校:
  1、訂定補充規定:受補助之學校依適性學習社區地理範圍、國中分
    布情況、各類入學管道學生比例及本獎學金相關分發作業程序等
    ,訂定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2、進行宣導:受補助之學校應向當地國中之師生及家長宣導就近入
    學及本獎學金,並將所定補充規定及每學期獲獎學生名單公布於
    學校網頁。
  3、分配獎學金名額:學校應本公平擇優原則,均衡分配獎學金名額
    於下列各類入學管道錄取之學生(不包括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
    、直升及獨立招生方式入學之學生):
   (1)第一學期新生:
    
 就學區分區免試入學以第一志願錄取、以特色招生專業群科
      甄選入學、優先免試入學、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國民
      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免試入學、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
      先入學管道錄取者,依高一上學期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擇
      優發給獎學金。
    
‚ 免試入學以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為志願之學生,其獎學金名額
      由本署另行核計。
   (2)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
    
 第一學期獲本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其前一學
      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前
      百分之三十,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薦者
      ,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如前一學期成績未達上述規定者,
      該學期不具本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
      述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 就讀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程之學生,除須符合上述條件外
      ,其前一學期所有實習科目均需達七十分以上。
    
ƒ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獎學金名額,其名額與一般生名額不
      得互相流用。第一學期獲本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
      起,其前一學期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薦者,
      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如前一學期未達上述規定者,該學期
      不具本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規定之學
      生申請遞補。
   (3)休學及轉學學生,永久喪失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該獎學金名
     額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述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4、辦理獎學金審查及核發:
   (1)學校受理本獎學金申請,應就學生之成績予以初審,並在申請
     書上加註審核意見,檢齊初審合格學生清冊、全部申請文件及
     領據,裝訂成冊,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函報本署核撥獎
     學金。
   (2)學校於每學期完成獎學金核發作業後,應將學生印領清冊等相
     關表件留校備查。
 (三)學生:申請本獎學金之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
   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1、第一學期新生: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應檢附第一次定期考查成
    績相關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
  2、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向學校提
    出申請。

五、本項補助應專款專用,受補助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並確實填報
  本署檢核表冊及相關資料。本署得派員抽查其辦理情形,如有不實,
  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