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國中優秀畢
業生就讀當地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均衡高級中等教育發
展,以促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對象:
(一)本要點以獎勵資源弱勢地區優秀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學校為原則,
其對象為學校日間部學生。
(二)本要點所定當地,係以適性學習社區為基準,其超出適性學習社區
之範圍者,應於提出獎學金申請時,另案報本署核定。
(三)辦理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
學金)之學校,除新設或改制學校未有學校評鑑成績外,其最近一
次校務評鑑成績、專業群科評鑑成績及學校評鑑總成績均應達八十
分以上,並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1、教育資源相對不足。
2、地理位置偏遠或交通不便,情形嚴重。
3、國中畢業生升學人口外流嚴重。
4、其他教育資源弱勢因素。
三、獎學金發放原則:由本署依每年度之經費額度核定受獎助之學校及其
分配名額,經學校推薦並報本署核定受獎助之學生,發給每人每學期
本獎學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實施方式:
(一)本署:
1、統籌分配補助之經費,其審查原則另定之。
2、依學校地理位置、招生情形、班級與學生數等因素進行審查並核
定本獎學金補助學校及名額。
3、督導受補助學校確實辦理本獎學金核發工作。
(二)學校:
1、訂定補充規定:受補助之學校依適性學習社區地理範圍、國中分
布情況、各類入學管道學生比例及本獎學金相關分發作業程序等
,訂定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2、進行宣導:受補助之學校應向當地國中之師生及家長宣導就近入
學及本獎學金,並將所定補充規定及每學期獲獎學生名單公布於
學校網頁。
3、分配獎學金名額:學校應本公平擇優原則,均衡分配獎學金名額
於下列各類入學管道錄取之學生(不包括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
、直升及獨立招生方式入學之學生):
(1)第一學期新生:
就學區分區免試入學以第一志願錄取、以特色招生專業群科
甄選入學、優先免試入學、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國民
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免試入學、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
先入學管道錄取者,依高一上學期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擇
優發給獎學金。
免試入學以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為志願之學生,其獎學金名額
由本署另行核計。
(2)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
第一學期獲本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其前一學
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前
百分之三十,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薦者
,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如前一學期成績未達上述規定者,
該學期不具本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
述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就讀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程之學生,除須符合上述條件外
,其前一學期所有實習科目均需達七十分以上。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獎學金名額,其名額與一般生名額不
得互相流用。第一學期獲本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
起,其前一學期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薦者,
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如前一學期未達上述規定者,該學期
不具本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規定之學
生申請遞補。
(3)休學及轉學學生,永久喪失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該獎學金名
額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述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4、辦理獎學金審查及核發:
(1)學校受理本獎學金申請,應就學生之成績予以初審,並在申請
書上加註審核意見,檢齊初審合格學生清冊、全部申請文件及
領據,裝訂成冊,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函報本署核撥獎
學金。
(2)學校於每學期完成獎學金核發作業後,應將學生印領清冊等相
關表件留校備查。
(三)學生:申請本獎學金之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
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1、第一學期新生: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應檢附第一次定期考查成
績相關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
2、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向學校提
出申請。
五、本項補助應專款專用,受補助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並確實填報
本署檢核表冊及相關資料。本署得派員抽查其辦理情形,如有不實,
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