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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全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推動國際教育,加強並提升國際教育之深度及
  廣度,發展符合各學校需求之國際教育,特依教育部所定中小學國際 
    教育白皮書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類別及項目如下;其內容如附件一至四:
 (一)課程發展及教學類:
  1、國際議題及國際教育融入學校課程。
    2、研發國際化課程,統整融入學校課程並採資訊及通訊技術(Info
    rmationCommunicationTechnology,ICT),進行國際交流數位教
    學。
  3、開設外語、文化課程及辦理相關活動。
 (二)國際交流類:  
    1、辦理外國學校、師生來訪。  
    2、辦理本國學校、師生出訪。  
    3、參與國際網路交流計畫。  
    4、參與國際會議及競賽。  
    5、辦理外國學生來臺服務及學習。  
 (三)教師專業成長類:  
    1、結合社區其他學校辦理校內人員及教師之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
  2、自行辦理校內人員及教師之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3、教師組團參加國外舉辦之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活動。
 (四)學校國際化類:  
    1、營造校園國際化學習環境。  
    2、設專責單位或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國際化事務。  
    3、提供教務、學務及行政國際化作業服務。  
    4、採國際化教學及學習,促進文化交流。  

三、前點各類經費核定之額度,規定如下:
 (一)課程發展及教學類:核定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國際交流類:核定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三)教師專業成長類:核定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四)學校國際化類:核定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各款核定,不包括前往或接待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之國際教育
  活動。

 
四、學校採跨校合作方式申請同一類別補助者,應由一所學校提出;分別
  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間,至本
  署中小學國際教育計畫專案網站,填具申請表並列印該表件,連同學
  校公文、學校本位國際教育計畫書及活動經費明細表,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向本署申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基本資料、現況檢討與目標、規劃與執行、
  預期成效及自評等事項。  

六、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受前點申請案後,應依申請學校之班
  級規模、教育資源等及所提計畫書進行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並應依配合款預算額度,加註意見(包括不予受理之申請案與事由
  、擬予補助之學校及金額),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彙整送本署審核。
    申請案之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時,受理機關應通知學校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機關及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組,並視年度預算
  核定計畫及經費,且於一月十五日前,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
  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八、本署為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得委由大學或學術機構為之。  

九、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應於九月三十日前遴選學校,並經本署核定作為下
  一年度任務學校,協助推動本要點所定事項。
  前項任務學校應就其任務區域內,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之宣導及推廣。
 (二)申請程序之辦理。
 (三)各學校核定計畫經費執行情形之管理。
 (四)資料統整維護及執行成效調查。
  本署得視實際情形,核定任務學校補助金額;其補助總金額,以新臺
  幣四十萬元為限。
  第二項任務學校應協助事項之內容及前項補助項目、基準,規定如附
  件五。

十、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二)未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活動或收費。  
 (三)前一年度辦理成果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結。  

十一、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
   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
   助百分之七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屬第四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十二、本署得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核定經費,不受第三點規定之限制。

十三、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審查及核結作業。
      核定計畫有變更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
   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學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未依核定計畫使用補助款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予以追繳。

 
十四、受補助學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至本署中小學國際教育
   計畫專案網站填報相關執行成果,並將實施成果報告書報學校主管
   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報本署備查。
   本署必要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至學校進行訪視評估。
   學校執行成果經所屬主管機關認定績優者,學校得依權責獎勵校內
   業務相關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