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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在校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課業輔導係提供學生課業複習、加深加廣課程之學習活動,由學生
    自由參加。
三、學生課業輔導內容,應與學生平時已修習各科課程有關,不得提前
    講授課程進度;另得適度安排藝文活動。
四、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事先公告實施計畫,並檢附課業輔導內容及
    家長同意書,通知學生家長。
    學生家長同意學生參加課業輔導者,應將同意書交付學校後,學校
    始得收取課業輔導費用。
五、學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安排於每日正式課程之後;輔導
    課程結束時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
    前項輔導課程,每週不得逾五日,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寒假之輔導課程,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暑假之輔導課程,總計不得
    逾一百二十節。
六、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班以最高四十五人為原則。
七、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注意學生之安全,並依學校之常規管理;導師
    應加強學生之生活輔導。
八、學校應就課業輔導教材,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不得另外
    收取教材或講義費用。
九、學校收取課業輔導費用,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
    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並以自給自足
    為原則。
    學生家境清寒者,學校得酌情減免前項費用。
十、課業輔導費用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教師鐘點費: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
         八十者,剩餘費用應發還學生。
    (二) 教學活動業務與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不得
         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其有剩餘者,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
         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十一、前點第一款教師鐘點費,得依學校行政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新臺幣四
      百元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支給。
十二、本部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課業輔導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
      法令規定者,應函請其限期改善。
      學校應於課業輔導活動結束後進行檢討,作為下次辦理之改進依據。
十三、學校得依本要點自行訂定補充規定,並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