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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3868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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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教育部主管之高級
  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在校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規範
  學校辦理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課業輔導事項,特訂定本
  要點。

二、學校得於學期中或寒假、暑假辦理課業輔導,並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
  。
    學校辦理前項課業輔導前,應訂定課業輔導實施計畫,於學校網站首
  頁公告,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其計畫內容,應包括
  課業輔導實施內容、上課期程、時間安排及收費規定。

三、前點課業輔導實施內容,包括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
    前項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
  定之課程內容。

四、學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定每週三十五節課程
  外,安排於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其結
  束時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
  前項課業輔導,每週不得逾五日,全學期不得逾九十節,且不得於國
  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寒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暑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一百
  二十節。
  前二項所定之節,每節為五十分鐘。

五、學校向參加課業輔導之學生,收取課業輔導費之數額、收費及退費程
    序,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
    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
   前項收費數額,其平均後每節單價,應於新臺幣(以下同)十五元至
    三十五元間,由學校依課業輔導辦理情形,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學生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學校得酌情減免第一項
    課業輔導費收取數額,或由學校協助申請其他替代繳費補助方案;其
    清寒減免之境遇條件、減免收費數額之比率及申請減免或替代繳費補
    助方案之程序,由學校依課業輔導辦理情形,自行於補充規定訂定。

六、學校公告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後,應檢附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及家長同意
    書,通知學生家長,徵詢學生參加之意願。
  學生已成年者,前項家長同意書應改為學生同意書,徵詢其參加之意
    願,並知會家長。  
  前二項為同意參加者,學校始得收取課業輔導費。

七、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班最高以四十五人為原則,並得自由編班。

八、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注意學生之安全,並依學校之常規管理;學校
  應加強學生之生活輔導。

九、課業輔導費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每節得於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表之高級中等學校支給數額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支給,其支用
      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
      應發還學生。
(二)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或購
      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支用不得逾所
      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
      實教學設備之用。  
  前項支用項目之用途,學校於收支平衡下,應優先支給教師最高數額
    之教師鐘點費,且不得另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十、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
  化檢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各該檢核項目發生後
  二週內,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

十一、學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自行擬訂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十二、本署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課業輔導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
   他法令規定,經本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國立學校,依
   法規議處相關人員,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