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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立附設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充實行政人力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設有國民中學部之
  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推動實施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
  課程綱要,充實行政人力,減輕工作負擔,改善工作環境,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設有國民中學部之公
  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依據本署高級中等學校行政人力設算公式,補助學校行政人力一人
   至三人,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前款所稱行政人力設算公式,以各主管機關年度員額實際核定人數
   及各校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階段總班級數為設算基準,並依年
   度重新調整級別。
 (三)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者,
   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五
   ;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項目以行政人員之薪資、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年終工作
   獎金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補助行政人力為專任,並按學校行政工作需求,依行政院暨所
  屬機關約僱人導員僱用辦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法令規定甄
  選,並訂定勞動契約進用。
  前項行政人員之工作內容,以學校行政事務或輔助教學之工作為主。
  進用人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
  規定情事者,不得參與第一項甄選,發現錄取後、進用前或進用後有
  上開情事者,應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五、學校申請補助應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由各該政府彙整
  ,於每年本署所定申請期限前報本署核定。

六、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經費,其請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有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
  補助經費經核撥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核實執行。
  本要點補助經費,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未依規定執行者
  ,本署得納為次一年度補助款核定之參據。

七、本署為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確實執行補助款,得依實際
  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