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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充實行政人力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4199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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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設有國民中學部者,包括該部)推動實施課程綱要
    (以下簡稱課綱)相關行政工作,充實行政人力,減輕工作負擔,改
    善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全國國立及直轄市、縣(市)立學校。


三、學校為推動實施課綱所需之行政人力,得依下列規定向本署申請補助
  :
  (一)設有國民中學部:依本署所定學校行政人力設算公式,計算學
     校行政人力需求分級結果,補助增置編制外專任行政人力一人
     至三人;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
     。
  (二)未設有國民中學部:依本署所定學校行政人力設算公式,計算
     學校行政人力需求分級結果,就下列各目規定之一予以補助:
     1、補助增置編制外專任行政人力一人,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
       額六十萬元。
     2、未達前目分級者,補助其編制外兼任行政人力一人,每人
       每年最高三十萬元為原則。
  國立學校,除前項規定以外,得另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
  節數標準第八條規定,就全學期協助辦理教務處推動落實課綱行政業
  務之專任教師,優先予以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並依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及國立高
  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新增鐘點費要點規定,向本署申請
  新增鐘點費補助。  
  第一項行政人力設算公式,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年度行政人力員額數
  及各校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階段總班級數為設算基準,並依年度
  重新調整級別。


四、本署補助編制外行政人力之項目,包括薪資、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
  險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離職給與;專任者,其補助
  項目並包括年終工作獎金。

五、本署補助直轄市、縣(市)立學校編制外行政人力,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者,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
  八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國立學校,採全額補助。

六、學校申請編制外行政人力補助,應填具申請書,於每年本署所定期限
  前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應報各該直轄市、縣(市)
  政府彙整後,報本署核定;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核定。

七、學校進用編制外行政人力,應按學校行政工作需求,依行政院與所屬
  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
  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法令規定甄選,並
  訂定勞動契約。

八、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經費,其請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有結餘款者,應依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
  補助經費經核撥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核實執行。
  本要點補助之編制外行政人力,應優先推動實施課綱相關行政工作,
  並確依本署核定內容及項目執行,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
  未依法令規定執行者,本署得作為次一年度補助款核定之參據。

九、本署為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確實執行補助款,得依實際
  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