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之規定,推動及辦理戶外教育,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提升戶外教育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項目及基準如下: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1、項目: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2、基準:每校核定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1、項目: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者。

2、基準:每案核定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直轄巿、縣(巿)政府主管之學校,向各該政府申請,並經各該政府彙整列冊,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報本署審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逕向本署申請。

(本署受理前款申請後,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依審查小組之意見,請申請學校調整計畫書內容。

(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本署核定計畫書及核定金額後,通知直轄巿、縣(巿)政府轉知學校;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行通知。

         前項第一款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1、如何與學校課程結合。

2、場域之選擇符合課程內容需求。

3、跨校合作者,其戶外教育活動之共同籌劃細節。

(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者:

1、課程理念及目標: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關聯或銜接,及與學校本位、特色課程與議題融入之關係。

2、課程規劃:課程目標、教學設計、課程實施方式及與學生學習成效評量間之關聯。

3、教學設計:主題式學習、體驗式學習、整合性學習、學生為中心學習、地方本位之學習,及與學生在校學習有效銜接之完整性學習。

4、課程實施:課程研發團隊之籌組、前置規劃方式、資源之運用及與相關活動場域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5、課程評估及分享:課程研發需求分析、課程效益達成狀況、學生學習效益及其他與學生學習表現相關事項之評估,並與他校分享辦理經驗。

四、本補助之審查基準,規定如下:

(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1、計畫書之可行性、周延性及時效性。

2、以偏遠地區學校優先補助,學校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如門票、餐費及車資等)。

(師資鐘點費、差旅費。

(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者:

1、計畫書之可行性、周延性及時效性。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有無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所定財力級次,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八;第三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第四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二;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本補助所需經費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不受前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為課程教學之需,得編列設備及投資費,但經費額度以業務費百分之十為限。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規定如下:

(經費動支程序:

1、受補助學校應於收受本署核定函後七日內,檢附領據報本署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2、核定之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核定後,始得依變更之計畫書辦理,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核定後為之。但情況緊急者,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報本署核定者,不在此限。

(核結作業:

1、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辦理。

2、學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於計畫期程截止日前執行完畢,並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教學活動書面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報本署辦理核結。

3、執行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有虛偽不實、違反核定之計畫書或相關法令者,應廢止本補助之全部或部分處分,並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通知學校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六、本補助之成效考核,規定如下:

(申請學校應參與本署舉辦之相關成果發表,作為本署後續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學校得視辦理戶外教育之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績效卓著者,依權責從優敘獎鼓勵。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之規定,推動及辦理戶外教育,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提升戶外教育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項目及基準如下: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1、項目: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2、基準:每校核定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1、項目: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者。

2、基準:每案核定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直轄巿、縣(巿)政府主管之學校,向各該政府申請,並經各該政府彙整列冊,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報本署審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逕向本署申請。

(本署受理前款申請後,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依審查小組之意見,請申請學校調整計畫書內容。

(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本署核定計畫書及核定金額後,通知直轄巿、縣(巿)政府轉知學校;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行通知。

         前項第一款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1、如何與學校課程結合。

2、場域之選擇符合課程內容需求。

3、跨校合作者,其戶外教育活動之共同籌劃細節。

(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者:

1、課程理念及目標: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關聯或銜接,及與學校本位、特色課程與議題融入之關係。

2、課程規劃:課程目標、教學設計、課程實施方式及與學生學習成效評量間之關聯。

3、教學設計:主題式學習、體驗式學習、整合性學習、學生為中心學習、地方本位之學習,及與學生在校學習有效銜接之完整性學習。

4、課程實施:課程研發團隊之籌組、前置規劃方式、資源之運用及與相關活動場域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5、課程評估及分享:課程研發需求分析、課程效益達成狀況、學生學習效益及其他與學生學習表現相關事項之評估,並與他校分享辦理經驗。

四、本補助之審查基準,規定如下:

(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1、計畫書之可行性、周延性及時效性。

2、以偏遠地區學校優先補助,學校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如門票、餐費及車資等)。

(師資鐘點費、差旅費。

(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者:

1、計畫書之可行性、周延性及時效性。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有無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所定財力級次,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八;第三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第四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二;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本補助所需經費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不受前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為課程教學之需,得編列設備及投資費,但經費額度以業務費百分之十為限。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規定如下:

(經費動支程序:

1、受補助學校應於收受本署核定函後七日內,檢附領據報本署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2、核定之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核定後,始得依變更之計畫書辦理,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核定後為之。但情況緊急者,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報本署核定者,不在此限。

(核結作業:

1、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辦理。

2、學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於計畫期程截止日前執行完畢,並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教學活動書面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報本署辦理核結。

3、執行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有虛偽不實、違反核定之計畫書或相關法令者,應廢止本補助之全部或部分處分,並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通知學校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六、本補助之成效考核,規定如下:

(申請學校應參與本署舉辦之相關成果發表,作為本署後續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學校得視辦理戶外教育之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績效卓著者,依權責從優敘獎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