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舉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以下簡稱技藝競賽),特訂定本要點。
二、技藝競賽分為工業類、農業類、商業類、家事類及海事水產類,並依各類之競賽職種,分別辦理之。
競賽期間得辦理產學媒合及技職教育宣導;本部得安排取得各職種競賽第一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等相關活動。
第一項競賽,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完成。
三、技藝競賽由本部主辦,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或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依協議輪流承辦,並委由所主管學校(以下簡稱執行學校)執行;執行學校得視需要,邀請其他學校協辦。
執行學校應擬訂各類技藝競賽實施計畫,經第四點第一項技藝競賽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承辦機關辦理技藝競賽,應依各類競賽分別組成技藝競賽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二人,於國教署為承辦機關者,由署長及執行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教育處處長擔任;於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為承辦機關者,由國教署署長及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承辦機關聘(派)兼之。
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下設競賽工作會、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申訴及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及組織如下:
(一) 競賽工作會:
1、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執行學校校長聘(派)兼之;副總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協辦學校校長聘(派)兼之。
2、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幹事就執行學校相關人員聘(派)兼之。
3、得設規劃組、競賽組、命題評判庶務組、成績組、產學媒合組、典禮組、總務組、主(會)計組、公關組、資訊文宣組、服務組及交通組之工作小組;每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及組員若干人,由執行學校或協辦學校相關人員擔任。
(二) 命題及評判工作會:
1、置總召集人一人,並得置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二人,由承辦機關就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2、各競賽職種置召集人一人、命題及評判委員若干人,由總召集人擬具名單,經承辦機關核定後聘(派)兼之。
3、得設秘書組,組員由總召集人指定相關人員擔任。
(三) 申訴及緊急應變小組:置委員五人,由副主任委員、競賽工作會總幹事、副總幹事、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總召集人組成,並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參加技藝競賽之學生,為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之學校(包括實驗教育學校)應屆畢(結)業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括延修生。
六、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應依各職種學校數,決定參賽名額總數;學校應辦理校內比賽,選拔學生代表參加。
各類競賽職種,執行學校得視其參賽人數,辦理資格賽。
七、各類競賽及前點第二項規定之資格賽,分學科及術科測驗;術科測驗成績比率,應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測驗命題範圍,以前四學期及舉辦競賽當學期之課程為限。
八、參賽學生對技藝競賽成績有異議者,應由學生及領隊或指導教師於技藝競賽頒獎當日十五時前,以書面詳具理由,向執行學校提出,交由申訴及緊急應變小組處理。
九、技藝競賽所需經費,由國教署及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及報名費之收入支應;總經費扣除報名費收入後之其餘經費,依下列規定分擔:
(一) 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國教署全額負擔。
(二) 工業類、商業類及家事類:國教署負擔百分之三十,各直轄市政府依政府財力分級表規定,屬第一級者,負擔百分之二十,屬第二級、第三級者,負擔百分之十。
辦理產學媒合、技職教育宣導及第一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活動所需經費,由國教署編列預算支應。
技藝競賽所需設備及維護費,由承辦機關編列或籌措,補助執行學校。
十、技藝競賽結束後,由執行學校召開檢討會,並製作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