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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部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除應依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作
  業規定辦理。

三、本作業規定所稱人民陳情案件,指陳情人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
  郵件)或言詞(電話或親至本部)直接向各單位陳述或透過部長民意
  信箱、上級或其他機關交(移)辦有關本部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
  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權益之維護等具體陳情之案件。

四、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人民以書面方式向部長辦公室、次長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及各
   單位陳述或經由上級或其他機關交(移)辦之陳情案件,應由本部
   秘書處完成公文掛號程序後,分辦相關業務單位處理。
 (二)以言詞向本部陳情者,業務權責單位應將陳情事項作成紀錄(格式
   如附件一);親至本部陳情者依附件二之處理流程辦理,並由業務
   權責單位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再送本部秘書處依前款程序辦理。
 (三)人民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由陳情內容涉及比重較
   大者主辦;無法分辨內容比重時,由陳情內容所涉第一個單位主辦
   。
 (四)受理之人民陳情案件非屬本部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副
   知陳情人。
 (五)如連續收到同一事由之人民陳情案件(包括同一陳情人)得予併案
   辦理,如人民陳情案件已答復陳情人後,上級機關再交辦同一事由
   者,應將辦理情形答復交辦機關。

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
  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
   陳情。

六、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本部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之處
  理期限辦理,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七、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單位應予保密。

八、人民陳情案件以部長民意信箱回復陳情人為主。為了解陳情人對本部
  處理案件之滿意度,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調查及處理機制(如附件三
  )如下:
 (一)除符合第二款之情形外,應於回復民眾信件內容末,附滿意度問卷
   調查聯結網址。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單位主管審核同意者,得不附滿意度問卷調
   查聯結網址:
  1、非屬本部權責。
  2、無具體內容。
  3、同一事由信件達百件以上。
  4、其他特殊事由。
 (三)本部綜合規劃司得抽查各單位不附滿意度問卷調查聯結網址情形;
   有未符合規定者,並得視需要提報副主管業務會報檢討改善。

九、人民陳情案件之統計分析:
 (一)本部應定期統計人民陳情案件數、問題性質及滿意度等,入加以檢
   討分析,並陳核一層長官參閱。
 (二)本部所屬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將前一年度機關人民陳
   情案件檢討分析報告(格式如附件四)送本部。
 (三)本部彙整前款資料研擬人民陳情案件統計資料及作業情形,於每年
   三月三十一日以前簽陳一層核定後,供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參考改進
   。

十、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之績效優良人員,核予嘉
  獎一次,不列入單位獎勵額度內:
 (一)當年度處理部長民意信箱案件單位內累計整體滿意度九分以上件數
   第一名,且達五件以上。
 (二)當年度處理重大案件表現優異。

十一、本部所屬機關應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參照本作業規定及附件五之
   流程圖,另定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之相關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