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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三)字第 1100136792 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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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七十條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訂定本作業
  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人民陳情案件,指陳情人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
  郵件)或言詞(電話或親至本部)直接向各單位陳述或透過部長民意
  信箱、上級或其他機關交(移)辦有關本部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
  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權益之維護之具體陳情案件。

三、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程序及原則(流程圖如附件一)如下:
   (一)人民以書面方式向部長辦公室、次長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及
    各單位陳述或經由上級或其他機關交(移)辦之陳情案件,應由
    本部秘書處完成公文掛號程序後,分辦相關業務單位處理。
   (二)以言詞向本部陳情者,業務權責單位應將陳情事項作成紀錄(格
    式如附件二);親至本部陳情者依附件三之處理流程辦理,並由
    業務權責單位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再送本部秘書處依前款程序
    辦理。
   (三)人民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由陳情內容涉及比重
    較大者主辦;無法分辨內容比重時,由陳情內容所涉第一個單位
    主辦。
   (四)受理之人民陳情案件非屬本部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
    副知陳情人。
   (五)如連續收到同一事由之人民陳情案件(包括同一陳情人)得予併
    案辦理,如人民陳情案件已答復陳情人後,上級機關再交辦同一
    事由者,應將辦理情形答復交辦機關。

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應予以登記,以
  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經
    單位副主管層級以上人員核定。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
    關陳情。
五、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本部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之處
  理期限辦理,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六、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單位應予保密。

七、人民陳情案件以部長民意信箱回復陳情人為主。為了解陳情人對本部
  處理案件之滿意度,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調查及處理機制(如附件四
  )如下:
   (一)除符合第二款之情形外,應於回復民眾信件內容末,附滿意度問
    卷調查聯結網址。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單位主管審核同意者,得不附滿意度問卷
    調查聯結網址:
      1、非屬本部權責。
      2、無具體內容。
      3、同一事由信件達百件以上。
      4、其他特殊事由。
   (三)本部綜合規劃司得抽查各單位不附滿意度問卷調查聯結網址之情
    形;有未符合規定者,並得視需要提報副主管業務會報檢討改善
    。

八、人民陳情案件之分析:
   (一)本部應定期統計人民陳情案件數、問題性質及滿意度等,加以檢
    討分析。
   (二)本部所屬機關應定期提報機關重大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報告,
    由本部併同前款資料陳核一層長官參閱。

九、本部所屬機關應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適時修正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之
  相關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