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教育部臺(90)秘(企)字第 90030151 號函
訂定全文 10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教育部臺秘企字第 1000201247 號函修正
部分規定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教育部臺秘企字第 1010228469 號函修
正發布第 4點、第 9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教育部臺教綜(三)字第 1080050778 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1點,即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綜(三)字第 1090171216 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9點,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七日教育部臺教綜(三)字第 1100136792 號函修正
「教育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