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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受託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接受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委託辦理教師甄選,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部成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受

  託辦理有關教師甄選工作,其職掌如下:

  (一)審定甄選簡章。

  (二)辦理試務工作。

  (三)審議錄取名單。

三、本委員會下設試務工作組,辦理試務工作,其承辦學校由委員會議決

  之。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主管機關代表、專家學者代表、校長代表及

  學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並推舉一人為主任委員,開會時擔任主

  席。

    前項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由承辦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擔任,其

  餘委員由本部聘兼之。

五、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委員會之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之學校,其經甄選錄取分發之教師,除發現

  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第二項後段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聘任。

八、各校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選,應備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託申請

  書,報部核辦。

九、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選並提報缺額之學校,當學年度內如需聘用代理、

  代課教師時,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得就應試人員中依教學需求

  聘用。

十、本注意事項經本部成立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通過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