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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受託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109014667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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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接受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
  選,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部成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受託辦理有關教師甄選工作;其職掌如下:
  (一)審定甄選簡章。
  (二)辦理試務工作
  (三)審議錄取名單。

三、本委員會下設試務工作組,辦理試務工作;試務承辦學校,由本委員
  會議決之。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主管機關代表、專家學者代表、校長代表
  、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並推舉一人為主任委員,開會時擔任主
  席。
    前項教師代表由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一人擔任,家長代表由承辦學校
  家長會代表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部聘兼之。

五、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各校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選作業,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九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情事外,
  經甄選錄取分發之教師,應予聘任。

八、各校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選,應備妥學校之委託申請書,報部核辦。

九、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選並提報缺額之學校,當學年度內如需聘任代理
  、代課教師時,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得就已完成教師甄選筆
  試而未獲錄取人員中,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
  相關規定,另加口試、試教、實作等擇一以上方式,辦理公開甄選作
  業,綜合考評後再行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