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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審核辦理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專班),提供在職人士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
    道,促進終身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指其學生學位之取得,畢業總學分二分之
    一以上學分數,採用遠距教學方式修習者。

三、招生名額:每班招生名額以不超過三十名為限,採納入學校招生總量或外加之
     方式辦理:

  (一) 採納入方式辦理者,由申請學校在總量內名額自行調整,報本部審查。

  (二) 採外加方式辦理者,每學年核定開班總量為十三班,由本部依專班審查成績
       、課程認證通過成績及通過認證學分數占畢業學分之百分比等條件擇優審查
       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及審查情形增減之。

  (三) 屬配合國家外交政策之專案,所開設招收境外外國學生之專班,其名額採外
       加方式辦理,外國學生併入該校當學年度外國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之
       上限,開班數不列入前款所定開班總量計算。
 
  (四) 結合我國學術或產業發展優勢領域以增進高等教育輸出之試辦專案,所開設
       招收境外學生之專班,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外國學生或港澳學生併入
       該校當學年度各該類別招生或錄取名額外加百分之十之上限,且開班數不列
       入第二款所定開班總量計算。

四、配合國家外交政策之專案,所開設招收境外外國學生之專班,得不受本要點所
    定招生方式、招生對象、入學考試方式、申請方式、審查方式及課程認證要求
    規定之限制,專案報本部審查辦理。申請學校應具專班開辦經驗一年以上,所
    申請專班應符合專班審查指標之規範。

五、結合我國學術或產業發展優勢領域以增進高等教育輸出之試辦專案,所開設招
    收境外學生之專班,試辦期間為三年。試辦成效良好且於試辦期滿前一年報本
    部審查通過者,得繼續辦理;其招生有效期限,依第十九點規定辦理。

六、課程認證要求:

  (一) 依第三點第一款採納入方式辦理者,其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學分
       數應達畢業學分三分之一。

  (二) 依第三點第二款或第三點第四款採外加方式辦理者,其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
       習課程認證學分數應達畢業學分二分之一。

  (三) 具專班開辦經驗一年以上,申請依第三點第二款或第三點第四款採外加方式
       辦理者,其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學分數,得減少為達畢業學分三
       分之一。

  (四) 專班申請認證之課程,不得與該校已獲本部審查通過專班(包括當梯次同時
       申請者)所認證課程,重疊三分之一以上。

七、申請資格:

  (一) 除空中大學以外之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各校)
       ,相關資源條件齊備,並已開設符合相關領域研究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
       程,且該研究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一等或通過者
       ;各校辦理遠距教學採跨國合作者,合作之國外學校以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大專校院為限。

  (二) 開設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專班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資格外,並以師資培育
       之大學為限。

八、開班、課程及師資之條件:

  (一) 專班之開設申請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二) 專班規劃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應經本部備查且符合第六點規定。

  (三) 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規定之任用資格。

  (四) 辦理專班之系所,應符合本部師資質量考核基準。

  (五) 通過申請之專班有關課程、師資等有下列各目之一異動者,應說明事由並檢
       具書面資料,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實施:

       1、通過認證之課程,原認證項目有重大改變或異動比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以
           上者,應重新認證。

       2、數位學習課程認證之師資異動,應說明事由並檢具教師遠距教學課程相
           關經歷,於事前以書面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九、修業期限: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未完成
    學位論文或技術報告者,得依各校規定酌予延長。

十、招生方式:

  (一) 各校得依本部每年核定之班數及名額自行開班。
 
  (二) 各校招生應組成招生小組辦理,招生作業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三) 專班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核定辦理後,擬訂招生規定,報
       本部核定後實施。

十一、招生對象:

  (一) 於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大學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採認之學士學歷,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並有相當工
       作經驗年限之在職者。

  (二)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專班者,除符合前款規定外,並應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其招收資格條件依下列規定辦理;同分時並依下列
       順序錄取:

       1、現任之校長、園長或專任教師,並具備一年以上之教學年資者。

       2、現任之代課或代理教師,並具二年以上之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者。

       3、具有二年以上之相當工作經驗者,其報考應具之工作經驗年資,由各校
           自定,錄取人數每班以五人為限,並明定於招生規定及簡章中。

  (三) 屬第三點第四款之專班招生對象,除符合第一款規定外,並應為居住境外,
       且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具外國國籍者。

十二、入學考試方式:考試項目應依在職生之特色訂定,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
      、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筆試之考試科目及考題應以專業實務
      為主;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應包括專業實務、工作經驗、專業表現
      、學習知能或相關特殊表現等。

十三、在學學業評量: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於教室實地舉行不定期平常考試、
      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等方式,評量學生成績。

十四、學位授予:專班之學位授予,依學位授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畢業證書並
      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十五、學分抵免:學生曾修習經本部課程認證通過之數位學習課程者,如專班開設
      有相同之數位或實體課程,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十六、學雜費之收取:

  (一) 專班學雜費之收取,應由各校衡酌教學成本,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
       法之規定辦理,學雜費中,得酌收數位學習平臺使用費,各項收支應符合相
       關會計作業規定,並於招生簡章內明定收費基準。

  (二) 外國學生就讀專班應繳之費用,比照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辦理。

十七、申請方式:各校應依本部每年度公告之受理申請時程,檢具計畫書等相關申
      請文件,報本部審查。

  前項申請文件格式、繳交方式及作業時程,另公告於相關申請須知及本部認證網
站。

十八、審查方式:依下列資格審查、專班初審、課程認證審查、專班複審及數位學
      習認證會確認等五個階段辦理。專班審查程序如附圖一;數位學習課程認證
      審查程序如附圖二:

  (一) 資格審查:由本部檢視申請學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之申請資格,並核對必備
       資料文件是否齊全。

  (二) 專班初審:由本部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擔任專班審查委員
       ,進行審查。

  (三) 課程認證審查:由本部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

  (四) 專班複審:由本部召開專班審查小組會議,以專班初審及課程認證審查結果
       ,作成審查結果建議。

  (五) 數位學習認證會確認:專班審查結果提交本部數位學習認證會討論,確認後
       公告,並函復申請學校本部審查結果。

  前項相關審查基準另公告之,並併同細部規定於教育部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審
查及認證申請須知載明。

十九、招生有效期限:

  (一) 經本部審查通過之專班及課程,其有效期限自本部核定之日起算為五年。學
       校需延期開班者,至遲應於三年內開班,其有效期限不予延長。

(二) 前款有效期限屆滿擬繼續辦理,或未能於三年內開班者,應於招生前報本部重
     新審查通過。

二十、本部得委請學者專家評量開班學校辦理成效,並作為將來核定開班之審核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