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大學辦理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以下簡稱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提
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第二外語,指英文以外之外國語種。
三、 大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辦理預修第二
外語課程:
(一) 設有第二外語系、所。但高級中等學校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無設有第二外語系、所之大學,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設有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
訂定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計畫(包括課程規劃、執行、管控及
其他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會,應按每一語種分別置委員五人以上,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合作開設課程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學系、所代表。
(二) 合作教學之大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師。
四、 大學每學年申請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每班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並
以二班為限。但本署指定之預修第二外語語種或於偏鄉地區開設課程
之每班人數及班級數,不在此限。
五、 大學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 多校合班:在二以上高級中等學校合開課程。
(二) 單校專班:在單一高級中等學校單獨開設課程。
本署指定之預修第二外語語種或於偏鄉地區開設課程之開班方式,不
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六、 預修第二外語課程,以現場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線上教學。
前項課程,每學期上課時間,至少十週,總計七十二小時。
七、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預修第二外語課程:
(一) 選修並取得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課程四學分。
(二) 委員會審查認定曾修讀第二外語課程且確實具有充足第二外語基
礎能力、曾居住於該第二外語地區或具有第二外語檢測合格證書
等第二外語基礎能力。
八、 大學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署提出:
(一) 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計畫(如附件二)。
(二) 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
九、 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並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查
及核定;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 前一學年度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執行情形,包括學生通過語言
檢測之比率、補助款執行率及核結。
(二) 計畫可行性、預期教學成效及目標。
(三) 經費及人力合理性。
十、 本要點之補助,每班每學年最高為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得視實際情形
酌予調減。
前項補助之項目為教師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交通費、教材費、
印刷費、場地費及雜支。
學生通過語言檢測後,由本署補助語言檢測報名費一半金額,該金額
不列入第一項補助金額。
十一、學生參加預修第二外語課程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大學得依各校規
定,作為甄選入學加分之參考或入學後學分抵免之依據。
十二、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核定之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計畫及補助金額,上
學期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
成請款。
十三、大學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定,檢送成果報
(如附件四)及收支結算表,送本署辦理結案。
十四、本要點所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發現移作他用或
違反核定之申請計畫者,廢止原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
校限期返還。
十五、大學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填寫執行狀
況表,送本署備查;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訪視。
十六、大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預修第二外語課程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或各
地方政府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