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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大學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大學辦理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以下簡稱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提
     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第二外語,指英文以外之外國語種。
 
三、 大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辦理預修第二
     外語課程:
     (一) 設有第二外語系、所。但高級中等學校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無設有第二外語系、所之大學,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設有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
          訂定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計畫(包括課程規劃、執行、管控及
          其他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會,應按每一語種分別置委員五人以上,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合作開設課程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學系、所代表。
     (二) 合作教學之大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師。
 
四、 大學每學年申請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每班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並
     以二班為限。但本署指定之預修第二外語語種或於偏鄉地區開設課程
     之每班人數及班級數,不在此限。
 
五、 大學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 多校合班:在二以上高級中等學校合開課程。
     (二) 單校專班:在單一高級中等學校單獨開設課程。
   本署指定之預修第二外語語種或於偏鄉地區開設課程之開班方式,不
     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六、 預修第二外語課程,以現場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線上教學。
   前項課程,每學期上課時間,至少十週,總計七十二小時。
 
七、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預修第二外語課程:
     (一) 選修並取得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課程四學分。
     (二) 委員會審查認定曾修讀第二外語課程且確實具有充足第二外語基
          礎能力、曾居住於該第二外語地區或具有第二外語檢測合格證書
          等第二外語基礎能力。
八、 大學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署提出:
     (一) 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計畫(如附件二)。
     (二) 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
 
九、 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並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查
     及核定;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 前一學年度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執行情形,包括學生通過語言
          檢測之比率、補助款執行率及核結。
     (二) 計畫可行性、預期教學成效及目標。
     (三) 經費及人力合理性。
 
十、 本要點之補助,每班每學年最高為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得視實際情形
     酌予調減。
   前項補助之項目為教師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交通費、教材費、
     印刷費、場地費及雜支。
   學生通過語言檢測後,由本署補助語言檢測報名費一半金額,該金額
     不列入第一項補助金額。
 
十一、學生參加預修第二外語課程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大學得依各校規
      定,作為甄選入學加分之參考或入學後學分抵免之依據。
 
十二、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核定之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計畫及補助金額,上
      學期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
      成請款。
 
十三、大學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定,檢送成果報
     (如附件四)及收支結算表,送本署辦理結案。
 
十四、本要點所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發現移作他用或
      違反核定之申請計畫者,廢止原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
      校限期返還。
 
十五、大學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填寫執行狀
      況表,送本署備查;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訪視。
 
十六、大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預修第二外語課程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或各
      地方政府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