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大學辦理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以下簡稱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提
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第二外語,指英文以外之外國語種。
三、大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辦理預修第二
外語課程:
(一)設有第二外語系、所。但高級中等學校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無設有第二外語系、所之大學,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設有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
訂定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計畫(包括課程規劃、執行、管控及
其他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會,應按每一語種分別置委員五人以上,由下列人員組
成:
(一)合作開設課程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學系、所代表。
(二)合作教學之大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師。
四、大學每學年申請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每班以十二人至三十五人為
限。但本署指定之特定預修第二外語語種或於偏鄉地區開設課程者,
不在此限。
五、大學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多校合班:在二以上高級中等學校合開課程。
(二)單校專班:在單一高級中等學校單獨開設課程。
本署指定之預修第二外語語種或於偏鄉地區開設課程之開班方式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以現場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線上教學。
前項課程,每學期上課時間,至少十週,總計七十二小時。
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參加預修第二外語課程:
(一)選修並取得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課程四學分。
(二)委員會審查認定曾修讀第二外語課程,且有下列情事之一:
1、具第二外語檢測合格證書。
2、曾居住於該第二外語地區。
3、具第二外語基礎能力。
八、本要點規定之補助,每班每學年最高為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得視實際
情形酌予調整。
前項補助之項目為教師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交通費、教材
費、印刷費、場地費及雜支。
學生通過語言檢測後,本署另補助語言檢測報名費全額,該金額
不列入第一項補助金額。
九、大學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
列文件、資料,向本署提出:
(一)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計畫。
(二)經費概算表。
學生語言檢測報名費之申請,大學應於申請前項補助時,將前一
學年度學生通過語言檢測名冊,併同提出。
十、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並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查及
核定;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前一學年度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執行情形,包括學生通過語言
檢測之比率、補助款執行率及核結。
(二)計畫可行性、預期教學成效及目標。
(三)經費及人力合理性。
十一、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核定之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計畫及補助金額,
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一次完成全學年度補助金額請款。
十二、大學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定,檢送成果報
吿及收支結算表,送本署辦理結案。
十三、本要點所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發現移作他用
或違反核定之計畫者,廢止原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已撥款者,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
十四、學生參加預修第二外語課程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大學得依各校
規定,作為甄選入學加分之參考或入學後學分抵免之依據。
十五、大學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填寫執行
狀況表,送本署備查;必要時,本署得進行現場訪視。
十六、大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預修第二外語課程績效優良者,由教育部
、本署及各地方政府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