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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教師遴聘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結合現職教師專業知能與實務經
  驗,共同進行教育研究發展工作,特置研究教師,並訂定本要點。

二、工作任務:
(一)協助本院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轉化及成效評估。
(二)協助本院測驗試題研發、審修及品質分析。
(三)協助本院研發數位自主學習資源。
(四)協助本院教育知識基礎資源需求分析、研發及成效評估。
(五)協助本院進行教育相關研究。
(六)協助本院相關增能研習或工作坊,並擔任講師或進行公開教學演示
   。

三、遴選及聘任:
(一)研究教師需為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合格
   專任教師。
(二)本院各研究中心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研究主軸需要提出申請,由綜
   合規劃室於二月十五日前簽辦成立審查小組,依據任務項目、遴選
   資格、領域專長及推薦理由等項目辦理審核。
(三)經審核符合本院研究發展需求之研究教師,由本院函請其主管機關
   及所屬學校同意後聘任之,並優先與其所屬學校進行專業發展合作
   及分享研究成果。
(四)研究教師聘期每次以一學年為原則,並得續聘,聘期中有不適任情
   形者得解聘之。

四、運作及經費:
(一)研究教師於聘任期間,每週星期四、星期五均予公假共十六小時,
   不排課,至本院院區或本院指派之地點參與相關研發工作。
(二)研究教師於聘任期間,每週減授課十二節,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
   ,視為研究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
   者,得依規定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三)本院覈實支給研究教師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或超時授課鐘點費,
   並負擔所屬學校行政協助費用每校每學年新臺幣七萬元整,用於支
   應學校課程發展及教師專業成長所需費用。
(四)研究教師參與本院相關會議或活動,所需差旅費及相關費用由本院
   支應。
(五)研究教師於星期一至星期三參與本院會議或活動,其代課鐘點費由
   本院額外支應。

五、工作評核:
(一)研究教師聘任期間於本院之服務績效,由本院就任務執行、諮詢協
   作及院務推展等項目綜合評核,並函送評核結果至其主管機關,轉
   請所屬學校辦理年度考核。
(二)研究教師於本院指定工作任務有特殊貢獻者,由本院函請其主管機
   關,就該研究教師及所屬學校校長從優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