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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國語辭典編審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編審各類國語字、辭典,特設置
  國語辭典編審會(以下簡稱編審會)。

二、編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編審國語辭典及審議相關專業問題。
  (二)提供國語辭典編審相關諮詢。
  (三)其他與國語辭典編務相關諮詢事宜。

三、編審會置編審委員九至二十九人,內含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一
  至二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總召集人、
  副總召集人及其他委員均由院長遴聘之。
  委員應包含國語文、語言學、資訊類等領域之學者專家。

四、編審會下,得依編務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小組)。小組
  任務為於各該學術領域範圍內,提供專業諮詢、進行相關編審工作。

五、各小組置小組委員五至十一人,內含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均
  由院長遴聘之,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編審委員兼任。
  每位委員至多擔任二個小組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六、編審會及各小組認為有必要,得邀請其他學者專家出席相關會議及編
  審國語字、辭典。

七、編審委員及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採聘期制,聘期為二年,得連任。
  遇有增、補聘委員情形時,各增、補聘委員之聘期屆止日均比照原聘
  委員。

八、編審委員及小組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相關領域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含)以上資格者。
  (二)具有語文辭典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九年(含)以上者。

九、編審會及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編審會議出席人數應達全體
  委員人數半數以上,主席依序由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或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小組會議出席人數應達三名委員以上,主席依序由召集
  人、副召集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十、經工作小組審議完成之辭典內容,於正式公布前,均應由小組召集人
  或其指定人員完成總校閱。

十一、編審會之編審委員、小組委員及其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或
   編審稿件時,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