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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員用藥諮詢小組組織簡則
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簡稱本會)為反制運動員違規用藥,並有效處
    理我國運動員參與國內外運動競賽有關問題,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三條規定設立本會運動員用藥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會反制運動員違規用藥之政策諮詢事宜。
(二)本會處理運動員違規用藥爭議問題之支援事宜。
(三)其他有關運動員用藥問題之諮詢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延聘,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運動醫學及藥學相關專家、學者。
(二)相關體育行政、法律及政府機關相關人員。
(三)體育團體、傑出運動教練及選手代表。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
    會競技運動處科長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競技運動處工作同
    仁兼任。


五、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並為主席;本小組開會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應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會相關單位主管或會外相關單
    位代表、學者、專家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會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及交
    通費。


九、本會議召集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十、本簡則自本會主任委員核定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