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取消軍教薪資免稅配套措施。
二、目的:教育部與內政部為因應取消軍教薪資免稅,補助公私立
幼稚園與托兒所,及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改制或新設立之
幼兒園教師導師費差額與教保費,特訂定本要點。
三、經費來源及執行方式:
(一)來源:教育部及內政部兒童局辦理第一點課稅配套措施於
一百零一年所編列之預算數;一百零一年原編列於內政部
兒童局之經費,由教育部掣據向內政部兒童局申請撥付,
並由教育部代為執行。
(二)執行方式:前點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統一由教育部執行
,原內政部主管之托兒所於改制為幼兒園前,其教保費併
同由教育部代為執行。
四、補助對象:
(一)導師費差額:
1、公私立幼稚園及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改制或新設
立之公私立幼兒園導師。
2、前目所定導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幼稚園(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稚園(幼兒園)。
(2)具幼稚園合格教師證,且其任職之職稱為教師。
(3)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
(4)各學年度教師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
通過。
(二)教保費:
1、托兒所(幼兒園)之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
2、前目人員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公、
私立托兒所(幼兒園)。
(2)各年度人員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
案。
(3)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工作。
五、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
(一)每班最高核給導師人數:
1、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每班核給二位導
師,均得請領導師費。
2、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且僅
該導師得領導師費。
(二)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依課稅配套運用計畫,導師費由本
要點經費就其調高之差額部分予以補助如下:
1、公立幼稚園(幼兒園):
(1)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一班置二位
導師,每班每月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幣四千元
。
(2)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一班置一位導師,每月
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2、私立幼稚園(幼兒園):
(1)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一班置二位
導師,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新臺幣二千
元。
(2)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一班置一位導師,該導
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六、核定教保費補助基準:
(一)公私立托兒所: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含公私立托兒
所保育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九百元。
(二)公私立幼兒園:未領取導師費差額補助且實際擔任班級教
保工作之教保服務人員(含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每人每月新臺幣九百元。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國立學校附設幼稚園(幼兒園):幼稚園(幼兒園)
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教育部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
費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
統計報表,報送教育部。
2、直轄市、縣(市)設立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
: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教
育部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
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統計報表,報送所屬直
轄市、縣(市)政府。
3、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
(1)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每年分二次申請
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
(2)各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
前,至教育部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費差額及
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請領
清冊(逐一由請領人員確認帳戶及金額之正確性
),併同下列佐證資料,報送所屬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核:
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登錄於系統之證明
資料。
申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者,其由幼稚園及托
兒所(幼兒園)加保勞保或健保之證明。
(二)審查:
1、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各國立學校附設幼
稚園(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規
定期限內,將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導師費差額
及教保費請領統計報表,報教育部核定經費。
2、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依各園所檢送之申請資料,於教育部規定期
限內完成審查,並列印申請清冊報教育部核定經費。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並以納入
預算方式辦理。
(二)經費請撥:
1、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每年度分二期撥付
,第一期依預估額度撥付一月至六月之經費;第二期
撥付七月至十二月之經費,依第一期經費實際執行情
形支應年度所需之餘款。
2、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
(1)每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期依直轄市、縣(市)
政府審核結果撥付當年度一月至六月之導師費差
額及教保費;第二期依直轄市、縣(市)政府第
一期審核結果預撥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之導師費
差額及教保費。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一月至六月之導師費
差額及教保費,應於補助款入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公庫後,立即分別撥付各受領教師、教保
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帳戶;七月至十二月之導師費
差額及教保費,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完成各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之申請資料,
並報教育部核准後,始得撥付各受領教師、教保
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帳戶。
(三)經費核銷:
1、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國立學校附設幼稚
園(幼兒園)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完竣
後一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全數繳回教育部
。
2、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
全數繳回教育部。
九、補助成效及考核:教育部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
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訪視。
十、注意事項:
(一)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或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倘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依法究辦
,並追回所領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款項。
(二)有關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是否落實導師費及教
保費之申請,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因請領導師費差額或教保
費而減列薪資之情形,列為幼兒園基礎評鑑辦理。
(三)第五點所定班級學生人數,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採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