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取消軍教薪資免稅配套措施。
二、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取消軍教薪
資免稅,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教師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與教保費,特訂定
本要點。
三、經費來源:本署辦理課稅配套措施編列之預算數。
四、補助對象:
(一)導師職務加給差額:
1、公私立幼兒園、職場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併
稱中心)各班級之導師。
2、前目所定導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
立幼兒園及中心。
(2)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證,且職稱為教師。
(3)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
(4)各學年度教師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二)教保費:
1、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各班級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2、前目人員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
立幼兒園及中心。
(2)各學年度人員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3)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工作。
五、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
(一)每班最高核給導師人數:
1、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
二位導師。
(2)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2、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六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
位導師。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3、離島、偏遠及原住民地區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同意設置之二歲與其他年齡幼兒之混齡班: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五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
位導師。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二)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依課稅配套運用計畫,導師職
務加給由本要點經費就其調高之差額部分予以補助如下:
1、公立幼兒園: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班每月補助導
師職務加給之差額新臺幣四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導師職
務加給之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位導師每月補
助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新臺幣二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該位導
師職務加給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導師職務加給之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
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規定辦理。
六、核定教保費補助基準: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
員及助理教保員,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
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教保費之支給方式,比照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
統完成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
載統計報表,報送本署。
2、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幼兒
園: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職務加
給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統計報表,報送
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3、私立幼兒園及中心:
(1)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每年分二次申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補助
。
(2)各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
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請
領清冊(逐一由請領人員確認帳戶及金額之正確性),併同下列佐
證資料,報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教師、教保員及助
理教保員登錄於系統之證明資料。申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
者,其由幼兒園加保勞保或健保證明。
(二)審查:
1、公立幼兒園:各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於規定期限內,將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統計報表,
報本署核定經費。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園檢送之申請資
料,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並列印申請清冊報本署核定經費。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
(二)經費請撥:
1、公立幼兒園:
(1)每學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學期依預估額度撥付八月至翌年一月之
經費;第二學期撥付二月至七月之經費。
(2)公立幼兒園應按月撥付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至各受領教師、
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帳戶,不得以經費請撥作業時程為由而延宕
。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
(1)每學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學期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結果
撥付八月至翌年一月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第二學期依直
轄市、縣(市)政府第一學期審核結果預撥二月至七月之導師職務
加給差額及教保費。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第一學期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
,應於補助款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庫後,立即分別撥付各
受領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帳戶;第二學期之導師職務加給
差額及教保費,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完成各幼兒園之申
請資料,並報本署核准後,始得撥付各受領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
保員之帳戶。
(三)經費核銷:
1、公立幼兒園: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
完竣後二個月內,依本署規定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全數繳回本
署。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依本署規定辦理前一學年度經費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全數繳回本
署。
九、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且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人員,準用導師職務加給差額
之相關規定。
下列人員準用教保費之相關規定:
(一)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
二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二)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三)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之人員。
十、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
形,必要時得函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訪
視。
十一、注意事項:
(一)幼兒園及中心或教師、教保員與助理教保員及第九點準用人員
如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情形,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導師
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款項。
(二)有關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是否落實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之
申請,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因請領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或教保費而
減列薪資之情形,列為例行檢查業務辦理。
(三)第五點所定班級學生人數,私立幼兒園及中心以每月最後一日
為採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