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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交通安全教育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頒布之「道路交通
  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加強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增進國人正確交通安全教育認
    知能力。

  (二)推展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落實學生及民眾遵守交通秩
    序與養成良好交通習慣。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及基金會(以教育事務性質為優先)。

  (三)社教機構。

  (四)大專校院。

四、補助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之活動內涵及辦理方式如下:

    1、辦理交通安全教育主題宣導活動。

    2、培訓學校、社區交通安全教育種子人員。

    3、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競賽活動或教學觀摩研習。

    4、研製交通安全教育各式宣導教材教具、影帶光碟或優良
      刊物。

    5、進行具體可行之學生交通事故防制策略研究或相關交通
      安全教育課程編修推廣計畫。

    6、其他配合本部交通安全教育政策之學校與社會教育創新
      計畫。

  (三)各項申請活動屬學校正規教育、藝教活動、急救訓練、育樂
    活動、參觀活動、園遊會、搭配其他多種宣導主題辦理之大
    型活動或活動內涵與主題不合者,均不予補助。辦理活動配
    合外埠實地教學者,其比例不得超過活動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

  (四)學習活動於社區或社教機構辦理,並以社區民眾為主要參加
    對象者,得優先補助。

  (五)各項經費申請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申請金額百分
    之五十。但本部策劃指導者,不在此限。

  (六)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在教
    育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
    與學習之用。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下列
  各款之規定編列:

  (一)場地布置費:依實際費用基準支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二)講義資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三)戶外活動租車費:最高每輛次新臺幣八千元。

  (四)材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不含讀書會指定用書
    )。

  (五)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教材:各式刊物印刷、教材書籍編印出版
    及影帶光碟教具製作,應經本部或交通部專家學者審查認可
    ,依實際支用情形核定經費。

  (六)交通安全教育電腦網頁及活動競賽:依實際支用情形核定經
    費。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申請單位辦理活動前,應備妥詳細計畫(包括經費明細表
    ),函報本部申請。

  (二)本部依各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採書面審查核定經費,並
    以一個月內函復為原則。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申請單位應於收到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函後,檢附領據(加蓋
    出納、會計及負責人之印鑑)送本部辦理撥款。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表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函報本部辦理核結。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內容執行,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
    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未提成果報告表及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
    果績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三)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代表組成輔導小組,實地訪視輔
    導。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
    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社教機構各項辦理成果,
    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