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頒布之「道路交通
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加強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增進國人正確交通安全教育認
知能力。
(二)推展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落實學生及民眾遵守交通秩
序與養成良好交通習慣。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及基金會(以教育事務性質為優先)。
(三)社教機構。
(四)大專校院。
四、補助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之活動內涵及辦理方式如下:
1、辦理交通安全教育主題宣導活動。
2、培訓學校、社區交通安全教育種子人員。
3、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競賽活動或教學觀摩研習。
4、研製交通安全教育各式宣導教材教具、影帶光碟或優良
刊物。
5、進行具體可行之學生交通事故防制策略研究或相關交通
安全教育課程編修推廣計畫。
6、其他配合本部交通安全教育政策之學校與社會教育創新
計畫。
(三)各項申請活動屬學校正規教育、藝教活動、急救訓練、育樂
活動、參觀活動、園遊會、搭配其他多種宣導主題辦理之大
型活動或活動內涵與主題不合者,均不予補助。辦理活動配
合外埠實地教學者,其比例不得超過活動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
(四)學習活動於社區或社教機構辦理,並以社區民眾為主要參加
對象者,得優先補助。
(五)各項經費申請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申請金額百分
之五十。但本部策劃指導者,不在此限。
(六)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在教
育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
與學習之用。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下列
各款之規定編列:
(一)場地布置費:依實際費用基準支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二)講義資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三)戶外活動租車費:最高每輛次新臺幣八千元。
(四)材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不含讀書會指定用書
)。
(五)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教材:各式刊物印刷、教材書籍編印出版
及影帶光碟教具製作,應經本部或交通部專家學者審查認可
,依實際支用情形核定經費。
(六)交通安全教育電腦網頁及活動競賽:依實際支用情形核定經
費。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申請單位辦理活動前,應備妥詳細計畫(包括經費明細表
),函報本部申請。
(二)本部依各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採書面審查核定經費,並
以一個月內函復為原則。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申請單位應於收到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函後,檢附領據(加蓋
出納、會計及負責人之印鑑)送本部辦理撥款。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表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函報本部辦理核結。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內容執行,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
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未提成果報告表及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
果績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三)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代表組成輔導小組,實地訪視輔
導。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
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社教機構各項辦理成果,
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