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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所定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選用之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
    事宜,以提高行政效率,並減輕家長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由本部或本部指定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為之,受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二學年
    度教科圖書計價、議價作業,並於前一學年度即開始規劃相關事宜。



三、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
    辦理。


四、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採購之訂約機關學校,為負責議價
    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學校。


五、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採購之適用機關學校,為委託訂約機關
    學校辦理該共同供應採購之全國各國民中小學及機關。


六、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標的,為國民中小學各領域教科
    圖書(含習作)、彩色大字體教科書及點字教科書。


七、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
    共同供應採購計價作業小組,負責制定、審議教科圖書共同供應契約
    價金計算方式等事項。
    前項作業小組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該
    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該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其中應包括國立編譯館代表、該年度負責計價作業
      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該年度負責議價作業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代表、次年度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
      表及其餘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其中應包括該年度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或縣
      (市)國民中學校長、國民小學校長。
(三)教師團體代表:全國教師會代表及該年度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或
      縣(市)教師會代表。
(四)家長代表:其中應包括全國家長團體代表、該年度負責計價作業之
      直轄市或縣(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五)專業團體代表:其中應包括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印刷工業技術研究
      中心、大學圖文傳播學系、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及會計師公
      會等專業團體代表。


八、前點所定作業小組之運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二)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三)作業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時,得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四)委員聘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


九、負責議價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
    共同供應議價作業小組,負責制定、審議教科圖書共同供應議價須知
    、共同供應契約及相關招標文件等事項。
    前項作業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該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指派具採購專業代表各一人擔任。


十、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將計價、議價作業計畫、經費預算(包括其出席費、審查費等
    )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並俾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