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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發掘及培訓具有特殊專長
    或各領域中具有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協助其在不利因素下,開發其
    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創造生命價值及激發各項潛能,繼續奮發向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弱勢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中輟學生。
〈四〉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五〉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含就讀於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
    及空中商專者。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個人,
    或由該等學生組成之團隊為限。



四、本要點所定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以最近三年內,於校外得獎或公開
    表演展示,並應具有攝影或錄影音紀錄、邀請函、海報等相關文件或
    其他資料足資證明者。



五、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培訓、訓練類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五十萬元
      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補助項目包含教練或教授鐘點費、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臨時酬勞
      、場地租借費、保險費、誤餐費、膳宿費、交通費、設施設備、各
      項訓練器材(雜項設備、資訊設備、器材維修維護費等)、材料費
      及雜費。

〈二〉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三十
      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
      限。補助項目包含交通費、膳雜費、住宿費、保險費及雜費。

〈三〉國內參加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十萬元為
      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補
      助項目包含住宿費、交通費、保險費及雜費。但比賽地點在同一直
      轄市、縣(市)者,不予補助。

〈四〉辦理成果發表會:每一場次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含出
      席費、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借費、誤餐費、印刷
      費、郵電費及雜費。

〈五〉其他申請單位提案,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


六、補助原則:

〈一〉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賽項目,
      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一
      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申請單位以比賽或培訓,已接受相關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要
      點申請補助;申請單位申請時未敘明,經本部事後查知者,補助款
      應全數繳回。

〈三〉本部為審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弱勢學生資格時,得邀請各專
      業機構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七、各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申請:

〈一〉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者,
      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一月至六月)者,以於
      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七月至十一月)
      者,以於當年度四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八、申請程序:

〈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綜合中學之弱勢學生或團隊: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彙整後,向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或團隊:逕向本部指定
      之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九、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包括計畫負責人、緣起、目的、期程、執行方式、執行內
      容、經費明細、預期效益等。

〈三〉經費概算表。
〈四〉專業指導人員名冊。
〈五〉學生在學證明書及身分清冊。
〈六〉第四點所定證明文件或資料。
〈七〉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如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學生特殊專長證明文
      件、政府機關指定出國比賽之公文影本、學生當選國手證明。



十、申請案件由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辦理初審,通過初審者,再由本部聘
    請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辦理複
    審;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人。



十一、經費請撥、執行與核銷:

〈一〉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各單位預算執行及經費核撥結報共同注意事
      項、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
      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培訓計畫確實執行,不得自行變更。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培訓計畫變更,於執行前報本部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計畫執
      行結束後於指定日期或一個月內,應備文件檢附成果報告、本部計
      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原始憑證應報本部留存。但實務上需自行留存者,受補助之學校應
      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留存。

〈六〉受補助之學校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有餘款者,應依規定結算繳回。


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學校計畫已執行完成並辦理核銷,應填報經費收支結算
      表,如有賸餘經費或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部據以建檔結案
      。

〈二〉本部得隨時抽查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十三、獎懲:

〈一〉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應依規定敘獎。
〈二〉受補助學校自籌款編列、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二年內並不得再申請補助。

〈三〉受補助學校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學產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年度經費用罄即截
      止受理申請,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