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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現職將級軍訓主管遷調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律定將級軍訓主管之遷調作業,
  使人事管理更有效,以達成人事運用需要,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一)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
  (二)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


二之一、任期:
  
(一)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依學校規定或需求辦理遷調。
  
(二)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將級軍
    訓室主任任期為二年至三年。任期屆滿,依人事狀況,
    必要時,得經本部核定延長一年至二年。
  
(三)本部得視任務需要,主動辦理將級軍訓主管遷調。
 


三、遷調程序及考量因素:
  
(一)遷調程序:
    
1、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得因個人意願申請遷調
      其他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經填寫志願遷調表
      獲校長同意後,報本部併同年度寒暑假遷調作業辦
      理。
    
2、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
      訓室主任,得因個人意願申請遷調大學校院將級軍
      訓室主任,經填寫志願遷調表獲單位主管同意後,
      報本部併同年度寒暑假遷調作業辦理。
    
3、將級主管任務遷調,由本部檢討辦理。
  
(二)遷調考量因素:
    
1、以年度軍訓工作評鑑成績績優者優先。
    
2、其他考量因素之優先順序:
      
(1)個人志願學校或地區。
      
(2)學校特殊或偏遠狀況。
      
(3)個人任現職年資及任教官年資。
      
(4)距離遠近(現職服務地區與志願學校之間距離
        )。
      
(5)個人學歷;以學歷高者優先考量。
      
(6)其他考量因素。

四、遷調作業方式:
  (一)開放職缺:將級大學院校軍訓室主任出缺時,以公告方
    式辦理遷調。
  (二)推薦作業:由承辦單位彙整個人志願遷調表建立名冊,
    一次以推薦二人或三人為原則;第一志願超過三人者,
    依第三點第二款之遷調考量因素決定績序,再依績序辦
    理推薦。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