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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律定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使
    人事管理更有效,以達成人事運用需要並促進人事管道暢通,特訂定
    本規定。


二、參加遷調及遴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本階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考績均為甲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績之分項評鑑,思想、
      品德及工作績效之分項均應為甲等以上,其他各項應為乙等以上。
(三)近三年內未曾受記大過,或受其他處分累計未達一大過者。
(四)近三年內未曾因體罰、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及不當男
      女關係等情事受處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遷調及遴選:
 (一) 停職期間。
 (二) 復職未滿一年。
 (三) 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
      滿一年。
 (四) 因罪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


四、申請對象之年資經歷,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現職大專校院軍訓室主任任滿一年以上。
 (二) 甲類縣市軍訓督導任滿一年或乙類縣市軍訓督導任期屆滿者。
 (三) 現階上校教官任滿一年以上,且列入當年度各梯次核定軍訓室主任
      候選名冊有案人員。


五、依前點第三款身分申請遷調及遴選者,其候選績分之配分如下:
 (一) 資績分數占百分之六十,並以當年度候選作業審定之資績計分為準
      。
 (二) 上級軍訓主管考核推薦分數占百分之十五,由候選人隸屬之大專校
      院軍訓室主任、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
      主任等軍訓主管 (借調軍訓處者為業管科長) ,就其品德考核、職
      務歷練、發展潛能、專業能力、領導能力等項目作成具體之考核評
      語,並評定分數,評分零至十五分,高於十三分或低於八分應敘明
      具體事實。
 (三) 軍訓處處長推薦分數占百分之二十五,由軍訓處處長就出缺職務需
      要、候選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綜合考評,高於
      二十二分或低於十五分應敘明具體事實。


六、遷調及遴選考量因素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 優先參酌軍訓工作評鑑成績及過去三年考績、五年獎勵。
 (二) 擔任職務。
 (三) 單位特殊或偏遠狀況。
 (四) 個人任現職年資及任教官年資。
 (五) 距離遠近 (現職服務地區與志願之間距離) 。
 (六) 個人學歷。
 (七) 家庭因素。
 (八) 其他因素。


七、遷調及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 大專校院上校軍訓室主任出缺,經本部審核同意派補,即於本部網
      站公告,徵求人選。
 (二) 合於本規定各項資格者,得依個人志願申請遷調及遴選,填寫遷調
      建議表,並經服務學校校長或單位主管同意後,報本部參加候選評
      比。
 (三) 由本部成立重要軍職遴選作業小組,依第五點候選績分及第六點遷
      調及遴選考量因素,針對申請人員綜合評比;必要時得進行面談評
      分。
      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身分申請遷調及遴選者,成績之評比以遷
      調及遴選考量因素為主要內容。
      依第四點第三款身分申請遷調及遴選者,成績之評比以候選績分占
      百分之七十,遷調及遴選考量因素占百分之三十。
 (四) 重要軍職遴選作業小組完成成績評比後,列為推薦派職運用或併同
      年度寒暑假遷調作業辦理。
 (五) 本部得視任務需要主動檢討辦理遷調。


八、派職程序
 (一) 經本部核定同意之各待補缺額,由本部按個人及學校志願序及評比
      成績綜合考量後,函薦候選人員二人至三人供學校校長遴選,經學
      校擇定並函覆,由本部辦理核派事宜;學校對人選均不同意,另函
      薦二人至三人提供校長擇聘,再不同意時,本梯次該缺額人選推薦
      作業終止辦理,視需求於下梯次作業再予辦理。
 (二) 待補缺額僅有一員時,由本部再徵詢候選人員意願,必要時得檢討
      合於資格之新進教官列入候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