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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大樓防止針孔攝影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防止本會大樓(以下簡稱本大
  樓)各該公共場所遭受針孔攝影,以確保人員權益,維護公共利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亦應配合本會所在地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或其所屬主管機關依據
  「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而於辦理
  本大樓公共安全檢查及相關業務檢查當時主動辦理查核針孔攝影機偵
  測執行。

三、本大樓防止針孔攝影偵測,由本會派員辦理。
  其屬本大樓租用單位及其使用人者,均應配合本會前項處理。其他不
  特定人有使用本大樓而於本會派員辦理本大樓防止針孔攝影偵測作業
  當時者,亦同。

四、本要點所稱公共場所如下:
(一)各該開放空間。
(二)各該樓層或樓板公共男女廁所、浴室、更衣室或其他類此設施。
(三)不特定人或特定人使用之會議室。
(四)其他經本會認定各該場所。

五、針孔攝影機偵測執行,應以前點規定各該公共場所,實施反針孔攝影
  偵測,執行頻率每月至少一次。其有必要者,得增加執行次數。

六、偵測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如附件),本會應配合本會所在地主管機
  關隨時派員檢查。前項偵測結果應以本會名義公告於本會門首。

七、本會執行本大樓針孔攝影機偵測而發現有裝設針孔攝影機情事者,應
  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並配合移除各該設備。

八、各該公共場所使用而有牽涉婦女身心隱私者,應搭配女性工作人員執
  行。其他公共場所而具有單一性別隱私之必要者,亦準用之。

九、針孔攝影機偵測頻率每月至少一次,其辦理時間由本會另以本會名義
  公告於本會門首。

十、本要點之於本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所在範圍各該公共場所,亦準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