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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作業原則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
     之傳承與發展,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各公私立幼兒園與社區(部落)互
     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幼兒園及中心)。

三、 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本土語言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1、 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但客語部分不得與客
     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原住民語部分不得與原住
     民族委員會推動沉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計畫重複申請。

2、 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未達九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核定招收幼
     兒總人數為九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核定
     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一百五十人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

3、 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 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2) 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鐘點費及健保補充保費。鐘點費
     之支給依教育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國(四)字第○九三○一七七二○六C
     號函,每節授課鐘點費以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之規定辦理;健保補充保費,依相
     關規定支給。

(3) 幼兒園及中心之在職教保服務人員與服務人員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之報名費(需檢附申請名冊暨通過認證相關證明資料);前項人員指報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備查且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者。

(二) 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1、 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以及所在之
     地理位置、人文及風俗等,自編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參考教材,
     且須包含大班、中班、小班及幼幼班各年齡層至少各一個主題(申請時須檢附
     初步擬定之參考教材架構)。

2、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直轄市政府以提報二案為原則,其餘縣(市)政府以提報一案為原則。

3、 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 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五百八十元計)。

(2) 圖片使用費(每張以新臺幣三百元計)。

(3) 審查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百七十元計)。

(4) 印刷費。

(5) 專家諮詢費。

(6) 資料蒐集費(上限新臺幣三萬元)。

(三) 前二款之補助採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九條之規定,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如附表)及本署相
     關規定辦理。

四、 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原則如下:

(一) 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行及應
     用之語言。

(二) 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三) 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者,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實施,不
     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四) 各幼兒園宜依據幼兒發展狀態與學習需求,由幼兒園所在地之生活環境中選材
     ,設計符合幼兒生活經驗之活動,將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使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五) 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有意願參與推動本土語言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幼兒園及中心應於每年四
     月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及經費概算表,報送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查各幼兒園及中心研
     提計畫之可行性,及經費編列項目之合理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
     如附件二)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二) 幼兒園及中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並報送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在職教保服務人員與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服務人員
     )申請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報名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就各幼兒園及中心申請服務人員報名費之文件齊備性與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如
     附件四)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三) 有意願申請研編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參考教材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五
     ),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案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各幼兒園及中心,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二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三)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 為瞭解各補助對象之實施成效,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視察。

(二) 各補助對象之執行成果,得作為下學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市)經費之參據
     。

八、 注意事項:

(一)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
     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二) 本案辦理經費核結時,本土語言部分應併同提報成果報告(包含實施計畫、活
     動與教材相關照片及實施成效評估)紙本及電子檔;在地文化部分,應併同提
     報成果報告(包含實施計畫、參考教材完整內容及授權書)紙本及電子檔。

(三) 依本作業原則受領補助之人員、幼兒園或中心經查證有謊報、掛名等不實申報
     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

(四) 本署得於符合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作業原則補助所產出之
     參考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