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教保服務機構推動
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之傳承與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公私立幼兒園、
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機構)。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規定如下:
(一)推動本土語言課程:
1、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為原住民族語、閩南語、客語及閩東
語等,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計畫重複申
請。
(2)核定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2、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核定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2)全機構總班級數未達三班且全機構參加、全機構總班級數三
班以上且三班以上參與或機構內有意願設立閩南語沉浸式教
學之種子教師或課程領導人之教保服務機構,優先錄取。
3、申請語言類別為閩南語者,第一目及第二目限擇一申請。
4、經費支用項目如附表二。
5、配合本署辦理推動本土語言課程著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經費,並得做為其推
動學前教育之用,包括業務費及購置辦公所需之物品、設備等
,且每學年度應至少辦理一場次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之
教學觀摩或分享會、相關推廣活動,核定基準如附表一。
6、為鼓勵及支持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本土語言課程計畫,教保服務
機構所屬人員具備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證書,且
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依其具備之語文專長申請本土語言課程
計畫通過者,核予每機構獎勵經費,得做為機構實施本土語言
課程計畫所需之材料、教材、教具、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活
動費用,核定基準如附表一。
(二)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
所在之地理位置、人文及風俗等,自編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
課程參考教材,且須包含大班、中班、小班及幼幼班各年齡層
至少各一個主題(申請時須檢附初步擬定之參考教材架構)。
2、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案最高補助十
五萬元;直轄市政府以提報二案為原則,其餘縣(市)政府以
提報一案為原則。
3、經費支用項目如附表二。
(三)前二款之補助採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如附表三)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政府機關(構)、中
央公營事業委託設立、依行政院或本署政策需要設立之職場互助
教保服務中心及國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為全額補助。
四、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如下:
(一)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及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
互動時所使用之語言。
(二)除平日提供自然使用本土語言的情境與機會外,可自訂每週一日
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三)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以共同備課及提供
相關資源為原則,教保活動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實施,不得採分
科方式進行。
(四)各教保服務機構宜依據幼兒發展狀態與學習需求,由教保服務機
構所在地之生活環境中選材,設計符合幼兒生活經驗之活動,將
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
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五)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計畫之教保服務機構,其整體課程至少百
分之五十以上教學語言使用閩南語,採鼓勵與支持方式進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有意願參與推動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之教保服務機構,應
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
一)及經費概算表,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審查各教保服務機構研提計畫之可行性,及經費
編列項目之合理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如附件二)
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二)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報名費之申請,各教保服務機構
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三),並報送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協助在職教保服務人員與服務人員(以下簡稱
服務人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各教保服務機構申請
服務人員報名費之文件齊備性與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如附件四)
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三)有意願申請研編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參考教材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
計畫(格式如附件五),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四)有意願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年四月三
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由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鼓勵或推薦轄內有意願且條件符合之教保服務機構提報申請,
申請計畫(如附件六),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於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各教保服務機構,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二個月
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
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
容執行。
(四)各項補助辦理核結時應提報成果相關電子檔,項目如下:
1、本土語言:提供實施計畫、活動與教材相關照片及實施成效評
估。
2、在地文化:提供實施計畫、參考教材完整內容及授權書。
3、閩南語沉浸式教學:提供成果報告,需含實施計畫、授權書、
活動歷程紀錄表(如附件七)並傳送成果影片至指定網頁分享
(可參考附件八)。
七、補助成效之考核規定如下:
(一)為瞭解各補助對象之實施成效,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視察。
(二)各補助對象之執行成果,得作為下學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市
)經費之參據。
八、其他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
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二)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教保服務機構,須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各機構需由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進行教學,且該人員
應配合參與專業團隊安排之師資培訓及工作坊等專業課程進修
活動。
2、配合本署委請之專案團隊,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及提供資
料,並定期傳送教學活動情形至指定網頁分享,以協助進行成
效評估。
(三)本署得於符合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原則補助
所產出之參考教材、教學成果光碟、教案及學習單。
(四)依本原則受領補助之人員及教保服務機構,經查證有謊報、掛名
等不實申報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