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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169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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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教保服務機構推動
    本土語言之傳承與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公私立幼兒園、
    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機構)。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規定如下:
(一)推動本土語言課程:
    1、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為原住民族語、臺灣台語、客語及閩東
          語等,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計畫重複申請。
    (2)核定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2、臺灣台語沉浸式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核定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2)全機構總班級數未達三班且全機構參加、全機構總班級數三班
          以上且三班以上參與或機構內有意願設立臺灣台語沉浸式教學
          之種子教師或課程領導人之教保服務機構,優先錄取。
    3、申請語言類別為臺灣台語者,第一目及第二目限擇一申請。
    4、經費支用項目如附表二。
    5、為鼓勵及支持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本土語言課程計畫,教保服務機
        構所屬人員具備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證書,且教保
        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依其具備之語文專長申請本土語言課程計畫通
        過者,每有一名符合上述條件之教保服務人員,補助機構獎勵經
        費一萬元,同一名教保服務人員僅得計列一次。獎勵經費得做為
        機構實施本土語言課程計畫所需之材料、教材、教具、獎勵品及
        其他相關教學活動費用。
(二)前款之補助採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如附表三)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政府機關(構)、中央公營事
      業委託設立、依行政院或本署政策需要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及國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為全額補助。

四、推動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如下:
(一)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及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互
      動時所使用之語言。
(二)除平日提供自然使用本土語言之情境及機會外,可自訂每週一日為
      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三)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以共同備課及提供相
      關資源為原則,教保活動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
      式進行。
(四)各教保服務機構宜依據幼兒發展狀態與學習需求,由教保服務機構
      所在地之生活環境中選材,設計符合幼兒生活經驗之活動,將本土
      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五)參與臺灣台語沉浸式教學計畫之教保服務機構,其整體課程至少百
      分之五十以上教學語言使用臺灣台語,採鼓勵與支持方式進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有意願參與推動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填
      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報送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查各教保服務機構研提計畫之
      可行性,及經費編列項目之合理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
      後,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二)前一年度報考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報名費之申請,各教保服務機構應
      填妥申請表,並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在職教保服務人
      員與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服務人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就各教保服務機構申請服務人員報名費之文件齊備性與人員資格進
      行審查後,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三)有意願參與臺灣台語沉浸式教學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填妥次一學年
      度之申請計畫,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或推薦轄內有意願
      且條件符合之教保服務機構提報申請,申請計畫經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初審後,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結: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結、
    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原則另有規定外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各項
    補助辦理核結時應提報成果數據,包括參與計畫教保服務機構數、參
    與班級數、參與幼兒人數及其他相關數據。

七、補助成效之考核規定如下:
(一)為瞭解各補助對象之實施成效,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視察。
(二)各補助對象之執行成果,得作為下學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市)
      經費之參據。

八、其他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
      辦理績效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著有績效者,酌予調
      整補助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但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不
      在此限。
(二)參與臺灣台語沉浸式教學之教保服務機構,須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各機構需由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進行教學,且該人員應
        配合參與專業團隊安排之師資培訓及工作坊等專業課程進修活動。
    2、配合本署委請之專案團隊,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及提供資料
        ,並定期傳送教學活動情形至指定網頁分享,以協助進行成效評
        估。
(三)本署得於符合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原則補助所
      產出之參考教材、教學成果光碟、教案及學習單。
(四)依本原則受領補助之人員及教保服務機構,經查證有謊報、掛名等
      不實申報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