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
一貫課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充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平衡城鄉教育差距,提升英語
教學品質。
(二) 提升教師教育專業知能,促進學生英語學習效果。
(三) 增進學生英語基本能力,開闊國際視野。
(四) 強化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聽、說、讀、寫知能,提升教師教學
專業素養。
(五) 整合相關資源,辦理國民中小學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提升英
語教育成效。
三、補助內容
(一) 英語教學設備:
1、補助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之英語教學相關
設備、圖書及教具。
2、補助有效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式活動情境營造之相關教
學設備。
(二) 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1、補助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各類英語課
程與教學活動所需經費。
2、補助其他辦理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之相關計畫(如:辦
理學校本位英語教學創新方案)所需經費。
(三) 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1、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費。
2、補助辦理國民中小學教師提升英語教學專業知能各項計畫所
需費用。
四、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補助原則
(一) 英語教學設備:
1、英語教學向下延伸至國小一年級、二年級實施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不予補助。惟配合政策有效辦理國民中小學學
生浸潤式活動者,得酌予補助。
2、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分二類,並依本署財務狀況及配合
本署英語教育政策之情形,給予補助:
(1) 第一類: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度均
自三年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2) 第二類: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度部
分學校自三年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屬學校未來五年內英語教學發
展規模,及配合本署政策完整規劃並提報申請,並應符合國民
中小學設備基準之規定。分配時,應視學校需求之急需先後,
以公開且非平均分配方式辦理。
4、學校因校舍重(修)建而重新申請雙語標示設備者,應依據校
舍重(修)建計畫之相關經費及要點申請補助,不得依據本要
點申請補助。
5、本項不重複補助其他補助計畫中已明訂環境建置、校舍整建或
資訊融入教學等項設備補助內容。補助之經費不得使用於違反
政策之學校及編班運用。
6、本署之年度補助經費如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但需
求相對較急迫者,優先予以補助。
7、為確保充實英語教學設備經費執行進度及符合個別學校之需要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分配給學校自行運用,避
免採用統一招標方式辦理。
8、本項補助不含人事費、一般事務費及網際網路通信費,但獲本
署補助建置數位英語教室計畫之國民中小學,不在此限。
(二) 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1、針對偏遠地區教學資源缺乏地區國民中小學或學習弱勢之學生
,辦理提升學生英語基本能力之相關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
2、其他學生英語學習相關活動所需經費,依需求程度予以補助,
需求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予以補助。
3、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本位英
語教學創新方案計畫經費,計畫須緊密結合課程、師資、教學
、評量等層面內容,經費補助項目依計畫內容訂定之。每校至
多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其餘不足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與學校自籌。
4、辦理方式:
(1) 課程設計得結合體育(運動)或藝術活動辦理,營造
全英語之學習環境,以提升學生聽、說、讀、寫英語
之能力。
(2) 得依需要聘請具有英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或與國外大學
合作延聘短期國外大學優秀專業英語教師參與教學工
作。並得結合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或大專校院學
生志工暑期英語服務營等活動。
(3) 如辦理英語學習營隊者,應於暑假期間辦理,不影響
學校課務為原則。
(三) 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1、補助國民中小學編制內教師(以現職任教英語課程為優先),
通過英語檢測相當於 CEF架構 B2級(含)以上考試通過者之
英語檢測報名費,每位教師每年以補助一種英語檢測為限。
2、其他補助國民中小學教師提升英語教學專業知能計畫補助原
則及項目,依計畫實際執行需求,由本署另定之。
(四) 本署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於法律義務
性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外,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
表,訂定補助比率如下:第一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補
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補助比
率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最高補助以百分之
九十為限,其餘不足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自籌。
(五) 本署之年度補助經費如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但需求
相對較急迫者,優先予以補助。
(六) 教育部或本署另有相關專案補助計畫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七)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得組成執行
小組推動本計畫。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購買設備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
宜,嚴防採購弊端,所購置之設備財產登記為受補助學校所有。
(九) 本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
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
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程序:
1、年度開始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屬學校實際需要
,並配合本署規定,研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核,逾
期或資料不足者不予補助。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具急
迫性者優先提報需求。
(二) 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署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並請相關學者專家
二人以上進行審查後予以核定,並得視需要赴現場勘查。
2、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
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補助結果,並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學校。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後,即應配合計畫辦理期程
,備妥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
(二) 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規
定者,本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一年度受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後,本
署始得撥付當年度之補助款。
(四) 補助金額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者,得於計畫核定後一次全數撥付
,超過四百萬元者,則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
分之四十撥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後
,備妥第一期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
十以上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請撥單」
及第一期執行摘要表,請撥第二期經費。本署將視當學年度直轄
市、縣(市)政府英語教學實施年級配合政策情形予以撥款。
(五)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完成英語教學設備
補助之核配學校及其項目經費,並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七點將補助項目及金額函知辦理
學校,並將最終核配學校名單及經費副知本署。
八、成效考核:
(一)基本原則:
1、補助經費經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即應依本署補助之
各項計畫內容相關規定執行,督導並控管計畫執行效率。
2、倘受特殊因素致計畫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直轄市
、縣(市)政府得報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得
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款,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妥善管理,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4、相關英語教學設備應予妥善運用,並依規定納入校內財產管理。
5、本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
學成效計畫超過三月三十一日核結者,將酌情扣減其補助比率。
(二)本署應積極控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之執行效率,必要時
得召開檢討會、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發現辦理效果不佳者,應即
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款,並作為爾後核
定補助款之參考。
(三)補助對象工作執行成效不符預期目標或未按規定核結者,次年提出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檢討報告(含具體改進措施),俾供本署審核是
否繼續補助。
(四)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及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主管單位
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