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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本土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展,
    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公私立幼稚園。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客語部分
      不得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
(二)核定班級數為一班至二班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核定班級數
            為三班至四班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核定班級數為五班以上
            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教學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2.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學活動之鐘點費,鐘點費之支給依本部九
                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國(四)字第○九三○一七七二○六
C號函,
                每節授課鐘點費以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之規定辦理。

(三)前款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
      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且
      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
      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四、公私立幼稚園本土語言教學原則如下:
(一)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
            行及應用之語言。

(二)將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融入教學模式,使本土語言與教學課程緊密結合。
(三)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四)於課餘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五)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者,仍應依「幼稚園課程標
            準」之規定採統整式教學。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有意願參與之幼稚園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
      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及經費概算表,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查各幼稚園研提計畫之可行性,彙整
      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如附件二)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報本部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案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公私立幼稚
      園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成果報告(包含實施
      計畫內容、活動相關照片、實施成效評估)紙本、電子檔及經費收
      支結算表到本部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
      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各公私立幼稚園本土語言實施成效,本部必要時得進行現場
      視察。
(二)各公私立幼稚園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核定直轄市
      、縣(市)經費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