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說  明:
檢送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平、公正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組成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由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一款之本部代表,於辦理直轄市所在學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或延任時,得由本部遴派該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人員ㄧ人,擔任該直轄市所在學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或延任時之委員,且其於該次遴選、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

第二項第二款、第五款之學者專家、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產生方式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四款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各推薦三人以上,由部長聘(派)兼之。

 

三、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另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委員會業務,並為發言人。

    前項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由部長派兼之。

四、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辦學績效之審議。

(二)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及連任期滿一年內屆齡退休校長申請延任之審議。

     (三)現職校長申請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以下簡稱轉任)作業。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作業。

五、校長連任、延任之審議及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及相關事項,由本部擬訂草案,送遴委會審議。

六、現職校長申請連任、延任及轉任之考評項目,包括「校長與教師-教學領導」、「校長與學生-學生之學習與成長」、「校長與家長-家長互動」、「校長與學校-行政經營」及「校長自身-個人特質與能力」。

七、校長考評分本部考評及考評小組至校訪評,其規定如下:

(一)本部考評:由本部就視導人員及主管科對其平日辦學情形之督導考核(包括教師會及家長會平時意見之反映),依前點所定項目予以總評。

(二)考評小組訪評:由本部組成考評小組至校實地訪視,就其辦學績效,依前點所定項目予以評核。

前項考評小組之組成包括學者專家二人、本部代表一人、校長代表一人及教師代表一人,均由本部部長聘(派)之。

第一項考評結果應送遴委會審議;遴委會並得邀請本部人員代表或考評小組代表列席說明。

八、遴委會審議現職校長辦學績效時,採無記名投票,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認定為辦學績效優良,得於同一學校連任一次、延任,或申請轉任。

遴委會審議現職校長轉任,應以抽籤方式決定出缺學校遴選順序,審議時採無記名投票,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轉任。

前項票決未過半數者,以前二名(包括同列第二名)進入第二次票決,餘類推進行;人選僅剩二名,經次投票仍未過半數者,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出缺學校僅有一位人選時,經二次投票未過半數者,再列為出缺學校。

新任校長遴選之投票方式比照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九、下列人員得於其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時,逕行報名一所學校參加面談:

()現職校長未被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者 。

()現職學校或新設之籌備處經核定裁撤者,其校長或籌備處主任。

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得報名原任職學校。

十、任期屆滿、連任期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應選填一所至三所出缺學校,作為遴委會審議時之參考。

十一、參加校長遴選之人員除應依規定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理念提出校務發展計畫書。

遴委會審議校長連任、延任、轉任及新任時,應邀請前項人員列席說明。

十二、遴委會對於具名指控案件,得分別訪談相關人員,必要時並得推派代表深入了解,向遴委會說明;對於未具名指控案件不予討論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