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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1100015993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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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平、公正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
  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
  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組成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
  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延任、連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
    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第五款學者專家、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產生方式,
  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四款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產生方式,由教師組織、
  家長團體各推薦三人以上,經本部部長擇聘之。

三、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派兼,召集會議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另置執
  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或指派所屬人員ㄧ人擔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遴選會業務,並為發言人。

四、校長延任、連任之審議及出缺學校轉任、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方式、
  遴選基準、資格審查及相關事項,由本部擬訂草案,送遴選會審議。

五、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本部就下列項目,綜合總評:
  (一)平日辦學情形。
  (二)年度成績考核。
  (三)學校評鑑成績。
  (四)其他評核。
    前項平日辦學情形、學校評鑑成績及其他評核,由本部就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視導人員及高中及高職教育組、原住民族與少
  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對該校長平日辦學情形
  之督導考核(包括教師會及家長會平時意見之反映),予以總評。
    前項總評結果,應提供遴選會作為審議連任、轉任之參考;遴選
  會並得邀請本部人員代表列席說明。

六、遴選會審議現職校長辦學績效時,採無記名投票,以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認定為辦學績效優良,並得依本辦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
    校長。
        遴選會審議現職校長轉任,應以抽籤方式決定出缺學校遴選之順
    序;審議時,採無記名單記法投票,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轉任。
        前項票決無過半數同意者,以前二名(包括同列第二名)進入第
    二次票決,餘類推進行;人選僅剩二名,經二次投票仍無過半數同意
    者,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出缺學校僅有一位候選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出缺學校:
    (一)第一次投票,不同意票超過半數。
    (二)經二次投票,同意票均未過半數。
        新任校長遴選之投票方式,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六之一、前點第二項轉任校長遴選,該學校屬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
        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且有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參加
        時,採二階段票決:
      (一)第一階段採全部候選人個別投票,開票過程中,個別候選人
            獲過半數同意或不同意時,不再繼續開票。
      (二)第二階段對入選候選人以無記名單記法進行投票。
        前項第一階段投票,依下列票決結果,決定後續遴選程序:
      (一)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有獲過半數同意者,且非原住民身分
            候選人中亦有獲過半數同意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僅一位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聘任該具原住民
            身分候選人為校長。
         2、二位以上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由具原住民身
            分候選人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投票,獲過半數同意票
            之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無記名單記法
            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票候選人時,由第一階段獲過半數
            之候選人(包括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及非原住民候選人)再次
            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投票結果獲過半數同意之
            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無記名單記法投票,仍無獲過
            半數同意候選人時,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二)僅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有獲過半數同意者,而非原住民身
            分候選人中無獲過半數同意者時;或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
            無獲過半數同意者,而僅非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有獲過半數
            同意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僅一位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聘任該候選人為校長。
         2、二位以上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
            投票,獲過半數同意票之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單記
            法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票候選人時,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三)無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時,以得票數前二名且非不同意票超
            過半數者(包括同列第二名)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投
            票,獲過半數同意票之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單記法
            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票候選人時,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前點第五項新任校長遴選,該學校屬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
        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且有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
        參加時,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七、下列人員得於其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時,逕行報名一所學校參加面談
  :
  (一)申請參加遴選之現職校長。
  (二)現職學校或新設之籌備處經核定裁撤者,其校長或籌備處主任。
    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得報名原任職學校校長之遴選。

八、任期屆滿、連任期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
  選者,應選填一所至三所出缺學校,作為遴選會審議時之參考。

九、參加校長轉任、新任遴選之人員,除應依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理念,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
        遴選會審議校長延任、連任、轉任及新任時,應邀請前項人員列
    席說明並參與詢答。

十、遴選會對於具名指控案件,得分別訪談相關人員,必要時並得推派代
  表深入了解,向遴選會說明;對於未具名指控案件,不予討論審議。

十一、現職校長申請連任及轉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組成考
   評小組至校實地訪視:
   (一)本部綜合總評結果未達「甲等」以上。
   (二)任內未實施學校評鑑或評鑑結果未達「甲等」以上。
   (三)經遴選會建議,需實地訪視。
     前項訪視項目,包括「校長與教師-教學領導」、「校長與學
   生-學生之學習與成長」、「校長與家長-家長互動」、「校長與
      學校-行政經營」及「校長自身-個人特質與能力」,或遴選會建
      議之項目。
     前項考評小組之組成,包括學者專家,及本部、校長、教師與
   家長之代表各一人,均由本部部長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