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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釋私立學校法第十八條,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民國 93 年 05 月 05 日
私立學校法第十八條,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之規定,該總名額三分之一應以數家族人數合併計算,本令發布前已核定之董事會案件,仍維持至當屆董事會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