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機關學校所設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以下
簡稱軍訓人評會)辦理其軍訓教官人事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及公開之要求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軍訓人評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一性別委員應占
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並由相關業務主管或軍訓主管擔任召集人,其成
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擔任軍訓主管職之軍訓教官組成,其人
數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二)票選委員:以投票選舉方式產生;其中擔任軍訓主管之委員人數,不
得超過票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本部軍訓人評會規定如下:
(一)組成:置委員二十三人,由當然委員十人及票選委員十三人,依下列
規定組成:
1、當然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業務主管之政務次長(兼召集人)。
(2)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副召集人)。
(3)法制處、人事處、政風處各推薦指派專門委員以上一人,計
三人。
(4)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科長以上人員二人。
(5)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長
一人。
(6)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主管及專科以上學校軍訓室主任
各一人,計二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
2、票選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專科以上學校五人:由專科以上學校票選之候選人互選產生
,其中中校階以下至少三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各校候選人產生方式,由各校定之。票選委員互選之選
舉作業規定,由本部定之。
(2)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八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轄屬
高中職校票選之候選人互選產生;其中,軍訓主管至多四人
,少校階以下至少二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職掌:
1、軍訓教官人事政策及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2、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與不適任人員案件審議及建議。
3、校級軍訓教官資績決審與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4、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5、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6、本部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應召集之評議
會議,得併入本部軍訓人評會辦理之。
(三)委員選舉及任期:
1、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選舉。
2、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3、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序遞
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會議:
1、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2、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副召集
人或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3、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
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
人數計算。
4、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
席。
四、除本部軍訓人評會外,各級軍訓人評會規定如下:
(一) 組成:
1、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軍訓人評會,置委員二十五人,由當然委
員十一人及票選委員十四人,依下列規定組成之。任一性別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
(1)當然委員十一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兼召集人)
、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長一人(兼副召集人)
、校園安全防護科科長一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聯絡處軍訓主管八人,其中縣(市)聯絡處軍訓主管不得少
於三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遴派擔任。
(2)票選委員十四人:各直轄市及縣(市)票選軍訓主管及非主
管教官各一人薦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由本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署長遴派軍訓主管七人、非主管教官七人擔任。
2、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軍訓人評會之組成,應報本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
3、專科以上學校軍訓人評會之組成由各校訂定,並經校長核定後,
報本部備查。但軍訓教官未達十二人之學校得不設置,由軍訓人
員相關會議行之。
(二)職掌:
1、軍訓教官人事政策與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2、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案件審議及建議。
3、校級軍訓教官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4、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5、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三)委員選舉及任期:
1、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選舉。
2、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3、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序遞
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會議:
1、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2、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副召集
人或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3、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
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
人數計算。
4、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
席。
五、評審規定:
(一)審議事項除特殊案件外,均以會議方式行之。
(二)審議事項遇有涉及委員本身或相關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
得經軍訓人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軍訓人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得經軍訓
人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四)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提供上級政策參考及軍訓主管採擇施行之。
六、一般規定:
(一)軍訓人評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不得兼任軍訓人員申訴評議委員會
委員。
(二)軍訓人評會委員於非會議期間,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
、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三)軍訓人評會出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七、現行各級軍訓人評會之組織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應調整之,並函報本部
權責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