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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考評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及部屬學校、館所業務委託
  民間辦理績效之考評,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評對象:

  (一)本部相關單位。

  (二)部屬學校、館所。
 

三、考評項目:

  內部事務或服務:將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委託
  民間機構辦理之案件,如資訊、保全、清潔、環境綠化、事務
  機器設備、公務車輛、文書繕打等業務。

 

四、考評組織:
  (一)本部為考評業務委託作業,必要時,得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秘書處、終身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以下簡稱高教司)、人事處、綜合規劃司(以下
    簡稱綜規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以下簡稱技職司)、師資培
    育及藝術教育司(以下簡稱師培藝教司)、會計處、法制處及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以下簡稱資科司)各指派副主管一人及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指派一級單位副主管以上
    人員一人出席開會,無副主管之單位由專門委員代表。
  (二)幕僚業務,由人事處負責;下設四分組,分工如下:

    1.部本部:由秘書處負責,人事處及資科司協同辦理。
    2.部屬館所:由終身教育司負責,高教司及綜規司協同辦理
     。

    3. 部屬國立大專校院及附設醫院:由高教司負責,技職司、
                    師培藝教司及終身教育司協同辦理。

    4.部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國教署負責。

 

五、考評方式:

  (一)自評:本部及部屬學校、館所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
    核表」(如附表)中之自評部分,送各分組辦理複評。

  (二)複評:各分組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辦理複評時
    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考評。

  (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確認。
 

六、考評指標:

  (一)委託民間辦理成效之考評指標,應包括效益評估相關數據
    (如節省之人力及經費)及顧客滿意度等量化指標與履約管
    理情形、營運狀況及績效、服務品質等非量化指標。

  (二)自評時應檢討並列述應委託民間辦理而未委託項目之評估
    。

 

七、經費: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八、獎勵及改進:

  經考評後,對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績效卓著者,應予獎勵;
  推動委託成效不佳者,應督導其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