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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一)字第1154201703號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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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評對象:

(一)本部相關單位。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以下簡稱委外)之

    方式如下:

(一)整體業務委外: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委外,或將現

      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二)部分業務委外:

      1.內部事務或服務:將機關(構)、學校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

        之業務,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如資訊、保全、清潔、環境綠化、

        事務機器設備、公務車輛、文書繕打等業務。

      2.輔助行政:各機關(構)、學校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民間,使其

        居輔佐地位,從旁協助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


四、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部分業務委外案件,均授權由各機關(構)

    、學校自行辦理。


五、考評組織:

(一)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情形,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成

      立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委外專案小組),每

      二年辦理一次督導考評作業,並由教育部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秘

      書處、終身教育司、高等教育司(以下簡稱高教司)、人事處、綜

      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以下簡稱技職

      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以下簡稱師資藝教司)、會計處、

      法制處及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以下簡稱資科司)各指派簡任官等以

      上人員一人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指派一級

      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一人為代表;單位代表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全體單位代表人數三分之一。

(二)幕僚業務,由人事處負責;下設四分組,分工如下:

      1.本部及所屬機關:由人事處主政,秘書處及資科司協同辦理。

      2.本部所屬機構:由終身教育司主政,師資藝教司及綜規司協同辦

        理。

      3.本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由高教司主政,技職司及終身教育司協

        同辦理。

      4.本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國教署主政。


六、考評方式:

(一)自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應於辦理考評年度之十月二十

      日前完成「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

      效評核表」(如附表)之自評部分,送各分組辦理複評。

(二)複評:各分組應於辦理考評年度之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辦理複評

      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並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得

      辦理實地考評。

(三)本部於辦理考評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人事處彙整考評結果

      ,簽會專案小組成員檢視後,陳請召集人確認。


七、考評指標:

(一)委外成效之考評指標,應包括效益評估相關數據(例如節省之人力

      及經費)及顧客滿意度等量化指標與履約管理情形、營運狀況及績

      效、服務品質等非量化指標。

(二)自評時應檢討並列述應委託民間辦理而未委託項目之評估。


八、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九、獎勵及改進:經考評後,對推動業務委外績效卓著達九十分以上者,

    應予獎勵;推動委外成效不佳未達六十分者,應督導其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