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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平、公正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
  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
  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組成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
  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延任、連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
    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第五款學者專家、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產生方式,
  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四款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產生方式,由教師組織、
  家長團體各推薦三人以上,經本部部長擇聘之。

三、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派兼,召集會議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另置執
  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或指派所屬人員ㄧ人擔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遴選會業務,並為發言人。

四、校長延任、連任之審議及出缺學校轉任、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方式、
  遴選基準、資格審查及相關事項,由本部擬訂草案,送遴選會審議。

五、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本部就下列項目,綜合總評:
  (一)平日辦學情形。
  (二)年度成績考核。
  (三)學校評鑑成績。
  (四)其他評核。
    前項平日辦學情形、學校評鑑成績及其他評核,由本部就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視導人員及高中及高職教育組、原住民族與少
  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對該校長平日辦學情形
  之督導考核(包括教師會及家長會平時意見之反映),予以總評。
    前項總評結果,應提供遴選會作為審議連任、轉任之參考;遴選
  會並得邀請本部人員代表列席說明。

六、遴選會審議現職校長辦學績效時,採無記名投票,以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認定為辦學績效優良,並得依本辦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
  校長。
    遴選會審議現職校長轉任,應以抽籤方式決定出缺學校遴選之順
  序;審議時,採無記名投票,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得轉任。
    前項票決未過半數者,以前二名(包括同列第二名)進入第二次
  票決,餘類推進行;人選僅剩二名,經二次投票仍未過半數者,該校
  列為出缺學校。
    出缺學校僅有一位人選時,經二次投票未過半數者,始列為出缺
  學校。
    新任校長遴選之投票方式,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七、下列人員得於其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時,逕行報名一所學校參加面談
  :
  (一)申請參加遴選之現職校長。
  (二)現職學校或新設之籌備處經核定裁撤者,其校長或籌備處主任。
    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得報名原任職學校校長之遴選。

八、任期屆滿、連任期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
  選者,應選填一所至三所出缺學校,作為遴選會審議時之參考。

九、參加校長轉任、新任遴選之人員,除應依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理念,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
    遴選會審議校長延任、連任、轉任及新任時,應邀請前項人員列
  席說明。
十、遴選會對於具名指控案件,得分別訪談相關人員,必要時並得推派代
  表深入了解,向遴選會說明;對於未具名指控案件,不予討論審議。

十一、現職校長申請連任及轉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組成考
   評小組至校實地訪視:
   (一)本部綜合總評結果未達「甲等」以上。
   (二)任內未實施學校評鑑或評鑑結果未達「甲等」以上。
   (三)經遴選會建議,需實地訪視。
     前項訪視項目,包括「校長與教師-教學領導」、「校長與學
     生-學生之學習與成長」、「校長與家長-家長互動」、「校
     長與學校-行政經營」及「校長自身-個人特質與能力」,或
     遴選會建議之項目。
     前項考評小組之組成,包括學者專家,及本部、校長、教師與
   家長之代表各一人,均由本部部長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