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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非營利幼兒
  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支持家庭育兒,促進幼兒健康成長,以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
  量,提供平價優質之教保服務,減輕家庭育兒支出、滿足家長托育需
  求、維持專業人員薪資水平,並確保幼兒教保服務之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參與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其所轄機關學校
   、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中央政府機關(
   構)或國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
 (二)非營利幼兒園及其辦理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
   。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委託辦理者,補助第一款至第十三款之經費,但其
  營運成本為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僅補助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款
  、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經費;申請辦理者,補助第二款至第九款及
  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之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費,核予補助項目及
   金額如下:
  1、新設非營利幼兒園開辦費:每園(二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一百萬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三十萬元,以
    補助開辦設備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2、教保設備費:每園(二班)最高補助四十萬元,第三班起,每增
    設一班最高再補助十五萬元;所購置之教保設備為機關學校所有
    ,非營利幼兒園應於委辦契約屆滿或中止時辦理點交。
  3、改善建物教學環境設備費,補助項目、金額及辦理原則如下:
   (1)補助改善現有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及環境設施設
     備,以符合幼兒園基本設施設備基準、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等
     規定。
   (2)每園(二班)最高補助一百八十萬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
     最高再補助四十萬元;但房舍及設施設備如情形特殊,得依實
     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
  4、調整空間之場地裝修費: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辦理非營利
    幼兒園之機關學校,倘因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調整原有空間使用
    方式,補助其調整空間之場地裝修費,三班以下者,每園最高補
    助二十萬元;四班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5、本款補助學校之建築物如有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
    難或無法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情形者,不予補助。
 (二)業務費,按補助對象,其補助金額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中央政府機關(構)或國立學校:依全學年度辦理之幼
    兒園班級數補助業務經費(含聘請簽證會計師經費),辦理班數
    一至十班,每班最高補助五萬元,第十一班起,每班最高補助二
    萬元。
  2、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供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含分班)之機
    關學校: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十萬元,但每一機關學校最高補助
    五十萬元為限。
 (三)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費:
  1、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含依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轉型者)
    於委辦年限屆滿當年度,每園(二班)最高補助五十萬元,第三
    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十五萬元。但房舍及設施設備如情
    形特殊,得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由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採購
    事宜,且購置之設備為機關學校所有,經營團隊應造冊於每學期
    初偕同機關學校盤點,並應於委辦契約屆滿或中止時向機關學校
    點交。
  2、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
    法第三十條規定核准繼續辦理者,於契約屆滿當年度,三班以下
    者,每園最高補助四十萬元;四班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六十萬
    元。
 (四)輔導費: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作
   業原則規定辦理。
 (五)繳交費用差額補助,補助基準及撥付期限如下:
  1、部分補助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與家長繳費間之差額。但下列費
    用得併入本項目補助:
   (1)配合政策調薪,於契約期間內未調漲家長繳交費用之情形下產
     生之差額。
   (2)公立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遷移場地改辦非營利
     幼兒園後,於該非營利幼兒園持續就讀者,其家長繳交費用於
     離園前以原公立幼兒園之收費計算產生之差額。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學期期初及期中分二期撥付,撥
    款日期如下:
   (1)第一學期:八月一日、九月三十日前。
   (2)第二學期:二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前。
   (3)如遇假日或停班(課)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
 (六)配置教師助理員費,補助基準及原則如下:
  1、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
    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之專業評估及
    鑑定,依其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
    ,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非營利幼兒園及其分班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達二人,補助配置
    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每增加二人,再補助增置一名教師助
    理員之鐘點費。但園內已置有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
    者,園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達四人始補助配置一名教師助理員之
    鐘點費,每增加二人,再補助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
  3、每日每名教師助理員以補助四小時為限,但園內有招收多重身心
    障礙或中重度身心障礙幼兒者,得視其需求每日最高補助八小時
    。
  4、本款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
  5、教師助理員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
    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七)補助早期療育專業輔導費用,補助基準及原則如下:
  1、補助對象:招收持有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或幼兒園發展篩檢落後
    證明文件幼生(以下簡稱疑似生)之非營利幼兒園。
  2、補助早期療育專業人員入園觀察、提供教保服務人員諮詢或指導
    之費用。
  3、每園(含分班)招收疑似生人數八人以下者,每學年最高核予六
    萬元;九人以上至十六人者,每學年最高核予八萬元;十七人以
    上者,每學年最高核予十萬元。
  4、本款外聘專業人員之輔導費,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
    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八)績效獎金:
  1、補助基準:每學年度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之績效考評結
    果達九十分以上者,由各園擬定績效獎金支領相關規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國立學校或中央政府機關(構)核定後
    覈實支領。
  2、補助經費:以每園每名專任人員一萬元計算;專任人員敘薪依本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達第十五級者,每名以二萬元計算。
 (九)籌備期間費用,以補助開辦前三個月之下列經費為限,按補助對象
   ,其補助金額如下:
  1、採委託辦理之新開辦或更換受委託之非營利法人:
   (1)人事費:補助聘用園長及其他人員之費用,每園最高補助三十
     萬元,實報實銷。但有情形特殊者,得視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
     費。
   (2)業務費:補助招生宣導之文宣費、活動費、郵資、電話費、辦
     公文具及雜支等費用,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實報實銷。
  2、採申請辦理之非營利法人:
   (1)新開辦者,依前目規定補助人事費及業務費。
   (2)設置幼兒園招牌之經費: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實報實銷。
 (十)交接期間費用:補助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轉型及契
   約屆滿之非營利幼兒園者,倘於轉型或契約屆滿時更換受委託之非
   營利法人,其原契約結束後,繼續聘用原有工作人員處理後續交接
   事宜之人事費及業務費,以補助一個月為限,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
   ,實報實銷。
 (十一)獎勵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之補助,對象及基準如下:
   1、補助對象:
    (1)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供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學校
      。
    (2)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且採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非
      營利法人。
   2、補助基準: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分班,規模為三班以下者,每
     學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四班以上者,每學年最高補助四十萬
     元。
 (十二)獎勵非營利法人之補助:前一學年度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
    之非營利幼兒園,每園每學年補助非營利法人最高十萬元。但每
    一非營利法人最高補助一百萬元為限。
 (十三)入園督導費,補助受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高中以上學校財團法
    人,補助基準如下:
  1、補助對象及資格:設有教保相關系科之高中以上學校財團法人並
    指定專案主持人督導者,其專案主持人應具有幼兒園輔導教師資
    格或教保相關專長。
  2、補助基準:
   (1)每一專案主持人以督導二園為限,每月至少入園督導四次,協
     助非營利幼兒園開辦後園務營運事宜。
   (2)符合前開資格者,契約前二學年,補助每一專案主持人入園督
     導費每月八千元及其衍生之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費用;第三學年
     起,其督導之非營利幼兒園前一學年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
     上者,始得持續申請補助。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申請方式:
  1、申請案應按補助性質,由下列申請單位完成初審後,再報本署申
    請:
   (1)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八款至第十款:各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
   (2)第四款至第七款: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3)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非營利法人。
  2、由各該申請單位依本署指定書表格式報送計畫、經費概算及相關
    資料,於指定期限前送本署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三)審查方式:
  1、由本署依各該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並
    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各該申請單位掣據撥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補助比率如附表一。
 (二)因應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第四點第五款補助經費得依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前一年度之公共化目標值達成率,調整本署補助比率,
   分攤規定及算式如附表二。
 (三)補助經費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
   以調整。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於學
   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
   (含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
 (五)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學校應配合本署學前政策積極辦理非
   營利幼兒園,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本署應督導並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學校或中央政府機
   關(構)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請其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
   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學校或中央政府機關(構)之執行成
   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
   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之額度。

八、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為運用機關學校閒置空
   餘設立,不得由現有公立幼兒園轉型參與。
 (二)本要點所稱非營利幼兒園,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非營利幼兒園
   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者。
 (三)機關學校提供作為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場址,如自行改作其他
   用途者,應返還教育部或本署歷年補助於該園址設施設備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