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設有國民中學部之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推動實施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充實
行政人力,減輕工作負擔,改善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係為設有國民中學部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依據本署高級中等學校行政人力設算公式,補助學校行政人力一
人至三人,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前款所稱行政人力設算公式,以各主管機關年度員額實際核定人
數及各校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階段總班級數為設算基準,並
依年度重新調整級別。
(三)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
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二
級者,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百分
之八十五;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採全額補
助。
(四)補助項目以行政人員之薪資、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年終工
作獎金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補助行政人力為專任,並按學校行政工作需求,依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
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法令規定甄選,
並訂定勞動契約進用。
五、學校申請補助,應於每年本署所定期限前提出,直轄市、縣(市)政
府主管學校應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報本署核定,教
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核定。
六、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經費,其請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有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
補助經費經核撥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核實執行。
本要點補助經費,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未依規定執行者
,本署得納為次一年度補助款核定之參據。
七、本署為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確實執行補助款,得依實際
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