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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生輔導工作績優學校及人員甄選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勉並表揚僑生輔導工作(以下簡稱僑輔工作)績優學校及人員,激勵工作士氣,強化僑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甄選對象:
(一)學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二)人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輔工作之教師、軍訓教官、行政人員。


三、甄選條件:
(一)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報請甄選:
    1.僑生在學人數超過三十名以上。
    2.設有僑輔工作專責單位及人員。
    3.推動僑教政策有具體績效。
    4.回國升學僑生人數顯著增加。
(二)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報請甄選:
    1.擔任僑輔工作三年以上,表現優良。
    2.對於僑教工作之研究與發展,具有獨特創意,能提昇僑輔工作之品質。
    3.推動僑輔工作有具體成果。


四、甄選作業程序:
(一)輔導僑生績優學校及人員之甄選,由各校自行提報參選;並填寫推薦表
    (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受理各校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提送本部。
(三)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由本部組成甄審小組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請部長核
    定。


五、表揚:
(一)當選僑輔工作績優學校及人員,除接受本部於公開場合之表揚外,績優學
    校並頒發獎牌一面,績優人員頒發獎狀一幀。
(二)核定獲獎之績優僑輔工作人員,各校依權責從優敘獎。


六、其他:
(一)本項甄選及表揚活動,每年舉辦一次,以擇優至多核定績優學校三校,績
    優人員十名為原則。
(二)獲獎之學校及人員二年後得再接受推薦。
(三)本部視實際狀況,得提名僑輔績優學校及人員參加甄選。
(四)連續擔任僑輔工作滿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經學校推薦(如
    附表三),得發給服務獎牌一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