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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停辦變更及合併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大學及其分校、分部或專科部之設立
    、停辦、變更、改名及合併等事項,特依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
    立變更停辦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設大學設立
    及停辦審議會、大學變更審議會及大學合併審議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任務:
(一)大學設立及停辦審議會:
      1.審議大學及其分校、分部或校外專科部之設立事項。
      2.審議大學及其分校、分部或校外專科部之停辦事項。
(二)大學變更審議會:
      1.審議大學於校本部內設專科部之事項。
      2.審議獨立學院改名為大學之事項。
      3.審議大學其他有關變更之事項。
(三)大學合併審議會:審議大學合併之事項。


三、組織:
(一)大學設立及停辦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部部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行政院相關部會副首長聘
      兼之。
(二)大學變更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部部長擔任,其餘委員視審議個案類科性質,由召集人就學者
      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三)大學合併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部部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行政院相關部會代表聘兼之。


四、大學設立及停辦審議會、大學變更審議會及大學合併審議會為任務編
    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五、大學設立及停辦審議會、大學變更審議會及大學合併審議會委員之任
    期於審議任務完成後即終止。


六、大學設立及停辦審議會、大學變更審議會及大學合併審議會委員均為
    無給職。


七、大學設立及停辦審議會、大學變更審議會及大學合併審議會委員執行
    第二點各款之任務,得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一人邀集相關部會及本部
    業務單位就其主管事項先行審查,必要時得敦聘學者專家協助專業審
    查或邀請申請學校列席說明。


八、大學變更審議會審議改名申請案,必要時得視學校條件,先同意其進
    行籌備,俟籌備完成並提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核准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