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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督學視導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視導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本部所屬機關,並
  對地方教育事務為適法性監督,期能適切發揮教育功能、貫徹教育法令及
  政策、增進教育資源之有效運作,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五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視導目的:

  (一)實地瞭解各機關、學校辦理績效,促使各單位有效率、有效果運作
     。

  (二)聯絡溝通並協助各單位解決問題,提升效率。

  (三)宣導國家教育法令及政策並激勵各單位貫徹執行。

  (四)專案訪查及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五)檢視財務及非財務資料。

 

三、 視導對象: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附設之各級進修學校。

  (二)本部所屬機關。

  (三)辦理地方教育事務之相關機關。

四、 視導方式:

  (一)定期視導:得分組分類行之,以每學年度視導一次為原則。

  (二)特殊視導及專案訪查:依部次長指派行之。

  (三)統合視導:就地方教育事務,由本部率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
     理之。

五、視導工作之實施:前點各款視導之目標、對象、重點、任務分配及期程,
  由督學或業務單位,擬訂視導計畫簽請部次長核定後實施;必要時得召開
  視導會議,邀集各有關單位主管參加。

六、督學視導學校時,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到校後應與校長及單位主管晤談,並聽取其簡報,以瞭解學校一般
     狀況。

  (二)深入瞭解學校行政、教學、研究、服務等具體成果及資源分配與整
     合情形。

  (三)巡視學校環境,對於校區、校舍、實驗室、實習場所、運動場所、
     宿舍及各項教育設施之安全措施管理尤應詳加檢視。

  (四)檢視學校各項規章、簿冊、文件紀錄、表報、教師研究成果、學生
     作業及實習作品。

  (五)約集有關教職員工生代表座談,聽取意見、發掘問題。

  (六)追蹤視導、評鑑或訪查結果改進情形,以瞭解教育政策及措施之執
     行狀況。

  (七)瞭解教學及行政管理程序之有效性。

 

七、督學視導本部所屬機關及辦理地方教育事務之相關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至機關後,與有關主管晤談,並聽取其簡報,以瞭解現況。

  (二)所訂之施政計畫是否切實執行,預算執行是否符合規定,均應詳予
     覆核。

  (三)組織及人員編制是否健全,功能能否發揮,有無應行改進之處。

  (四)主管業務之推展,組織功能之運用,未來發展之趨勢,予以瞭解,
     並蒐集有關資料。

  (五)地方政府推動教育事務是否適法。

八、督學視導時,遇有違反教育法令者,視情節輕重,除應隨時糾正外,並簽
  請相關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督學應於視導結束時繕具詳細報告及表冊,並附改進意見,送請部次長核
  定後,分請有關單位辦理,遇有特殊事項,得隨時專案報核。

十、督學視導期程結束後,由部次長召集視導會議,提出檢討改進事宜,各單
  位主管人員均應出席。

十一、督學視導時所需差旅費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定核實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