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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計畫經費執行管考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各單位研究計畫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管制及考核,以提升執行效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院受各機關委託與委辦研究計畫及本院委託與合作研究計畫之經費執行及管考作業,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 本院研究計畫經費管考會議由本院副院長、主任祕書與各單位主管共同組成,主持人由學術副院長擔任之。
四、 運作方式:
(一) 各單位於每季依實際執行情形詳填「研究計畫執行進度檢核表」,執行率進度落後者,請敘明原因後送綜合規劃室彙整,俾利於執行進度管控。
(二) 每季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以檢討各單位研究計畫經費執行情形。
(三) 本院受各機關經費補(捐)助研究計畫作業如需調整或撤銷時,請各單位述明理由並檢具事證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四) 受本院補助單位或機關應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若有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者,本院得減少、延緩或停止補助。
五、 本注意事項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