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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生實習船聯合輔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未來學生實習需要、管理績效、提升
    海事教育水準,培養現代化並能從事海洋事業之優秀人員及海洋國家
    建設人才,特設學生實習船聯合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擬海事教育實習相關策略、規定及課程。
(二)蒐集國際海事組織(IMO) 國際公約規定之教學訓練及管理資料,
      經研討、整理以提供本部實施相關事務之參考。
(三)舉辦有關海上實習教育訓練等會議、研習或活動。
(四)籌集符合國際公約(STCW/95) 規定之學生實習船。
(五)協助海事學校與我國商船、漁船業界之資源整合及交流。
(六)其他與學生實習船相關之事項。


三、本會設政策規劃組、海事訓練組及船舶工程組三組,其任務如下:
(一)政策規劃組:
   1.研擬海事教育實習相關規定及策略。
   2.督導考核海事教育實習相關工作之實施。
      3.研擬及修正本會組織及運作事宜。
   4.彙整本部海事教育實習年度計畫及評估實施成效。
      5.蒐集國際海事組織(IMO) 所制定之各種公約、規則、建議案及
        決議(例:STCW/95, SOLAS,ISM,PSC,ISPS,IOPP..)。
      6.國內外海事教育政策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7.海事人才培育跨部會協調及整合性事務。
(二)海事訓練組:
   1.研擬組成育英二號實習船暫行管理小組,推動海事學校落實海勤
        科系實習課程及教學。
   2.規劃海事學校海勤科系實習課程,以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MO)
        對海事教育課程規範之典範課程(Model Course),協助通過挪
        威驗船協會(DNV) 之認證稽核。
      3.建立及整合海事教育實習之資源。
   4.研擬海上實習訓練規範、訂定實習課程內涵及訓練課程規劃等工
        作。
      5.舉辦有關海上實習教育訓練等會議或活動。
(三)船舶工程組:
   1.建立海事學校海上實習需求調查報告及新建學生實習船基本需求
        規範書。
   2.規劃符合國際公約(STCW/95) 規定之學生實習船。
      3.評估學生實習船監造、產學技術轉移之資源整合工作。
   4.評估學生實習船啟用後,性能提升、改良之諮詢服務。
      5.統籌規劃及擬訂新增學生實習船相關管理規範及營運規定。
   6.統籌學生實習船之維護、修繕或改良工作。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總召集人,由本部政務
    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政務次長遴聘之;海事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產業界代表及實務工作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本會各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各組成員推選產生之;每組置工
    作人員一人,由本部業務有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之,專責處理各組業務
    。本會各組成員,由委員依其專業選定參與,其成員得重複之。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其代
    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他由總召集人補聘之,其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總召集人之命,辦理有關業務。


七、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集,
    並為會議主席;總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各組應依工作之推動狀況召開會議,於會議前並應先召開小組召
    集人會議,進行相關工作之整合。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