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體系,協助國
民教育階段課程與教學政策之推展,輔導直轄市、縣(市)國民教
育輔導團發揮功能,有效提升國民教育品質,特設中央課程與教學
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央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輔導團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規定如下:

  (一) 工作目標:

    1、協助落實課程及教學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教師專業知能。

    3、精進教師課堂教學,提升學生學習品質。

    4、建構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之課程發展模式及三級教學輔導體
      系。

  (二) 工作項目:

    1、宣導本部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輔導縣市落實辦理。

    2、協助本部相關組織之運作,作為理論及實務之對話平台。

    3、協助本部推動縣市課程發展、實施及評鑑。

    4、結合本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工作課程與教學輔
      導組各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群(以下簡稱輔導群),強化
      直轄市、縣(市)輔導團之運作及輔導策略之提升。

    5、結合或統籌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
      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

    6、結合本部組織,建置教學資源網站,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
      教法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
      見交流之平台。

三、 中央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規定如下:

  (一) 置團長、副團長各一人,負責推展團務;置執行秘書一人,
     負責行政與跨學習領域(議題)間事務,並得視需要,置副
     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

  (二) 依課程性質分別置下列學習領域或組別:語文學習領域國語
     文組、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組、語文學習領域英語組、健
     康與體育學習領域、數學學習領域、生活課程、社會學習領
     域、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綜合
     活動學習領域及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重大議題。

  (三) 中央輔導團教師人數,除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重大議題
     及生活課程,最多為六人外,其餘最多均為七人。

  (四) 本部得依政策推動需要,指定各學習領域組長、副組長人選
     ,帶領各學習領域或組別之團務運作。

四、 中央輔導團運作方式如下:

  (一) 參加本部每學年開學前召開之期初團務會議及培訓課程。

  (二) 依本部課程及教學政策,按學習領域或組別,訂定年度工作
     計畫。

  (三) 依前款計畫採部分時間方式至直轄市、縣(市)輔導團服務
     ,每學年應協同各輔導群辦理跨縣市分區聯盟交流活動,傳
     達課程政策,並適時反映縣市推行課程政策之困難,研提困
     難解決之策略,協助本部辦理各項課程發展及精進教學之相
     關事宜。

  (四) 為利團務運作及聯繫協調,各學習領域或組別均得自行召開
     小組會議,並視需要邀請輔導群、本部相關人員列席。

  (五) 至直轄市、縣(市)輔導團服務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
     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種方式進行,並以適宜之輔導
     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增進輔導效果,及推展學習型組織
     之概念,引導省思,加速教育改革之進行。

  (六) 結合直轄市、縣(市)輔導團、社會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
     學與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並協助於國民教育社群網經營各
     學習領域或組別工作坊,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
     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台,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建立學習社
     群。

  (七) 於每學年度期中及期末團務會議,按各學習領域組別提出工
     作成果報告(含前言、輔導狀況、面臨困境、解決策略、結
     語及附錄-紀錄表),並報本部備查。

五、 中央輔導團教師遴選、聘任及培訓規定如下:

  (一) 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並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
     教學服務年資,及具備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兼
     任輔導員資歷或二年以上縣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或曾擔
     任中央或地方教學輔導團行政與教學事務運作資歷之資格。
     具備特殊資歷(如power教師)或條件者,直轄市、縣(市
     )輔導團年資資格得酌予縮短。

  (二) 由中央代表、直轄市、縣(市)代表、各學習領域(議題)
     輔導群及現任中央輔導團教師擇優推薦,由本部公開遴選後
     聘任之,其遴選簡章由本部另定之。

  (三) 由本部依遴選結果聘任中央輔導團教師,並頒發聘書。每次
     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本部得視各輔導諮詢教師之表現情形
     予以續聘,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

  (四) 中央輔導團教師之培訓課程,由本部會同國家教育研究院規
     劃,並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辦理。每學年培訓以二週為原
     則,辦理時間以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研討會
     或舉辦研習會。

六、 中央輔導團教師權利義務:

  (一) 教師經錄取後,應依規定參加培訓研習及相關團務,出席本
     部及國家教育研究院指派之會議,遇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天
     災、車禍、喪假、重大緊急事件)者,得請假。出席本部辦
     理之增能研習工作坊,需實際參與課程,不得無故離席,因
     故無法出席或參與團務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每次請
     假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未依規定參與者,列入年度考核事
     項。

  (二) 擔任中央輔導團教師期間,每週減授課十二節;兼任組長、
     副組長者,每週減授課十八節,減授課務所需代課鐘點費,
     由本部專款補助,所屬學校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課
     鐘點費,但輔導諮詢教師以維持每週在校授課二節以上為原
     則。

  (三) 中央輔導團教師不得兼任導師職務,星期四、星期五均予公
     假不排課(組長及副組長星期二、星期四、星期五予以公假
     ),以至直轄市、縣(市)交流服務、參與本部相關會議及
     團務工作。

  (四) 為鼓勵優秀教師擔任中央輔導團教師,直轄市、縣(市)政
     府於辦理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
     ,其曾擔任輔導諮詢教師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
     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其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自行訂定或納入相關規定。

  (五) 中央輔導團教師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部於年度結束時,函
     請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從優給予獎勵;有特殊貢獻者
     ,於年度中亦得辦理獎勵。

七、 中央輔導團運作及相關經費:

  (一) 本部補助中央輔導團教師之所屬學校,按輔導諮詢教師人數
     計算,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五萬元,用於充實該校該學習領
     域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

  (二) 中央輔導團教師減授課所需代理代課費,由本部專款補助經
     費支應。

  (三) 中央輔導團教師參與各輔導群運作及各項工作,所需經費由
     輔導群年度經費項下支應;參與由本部召集之期初、期中、
     期末團務會議、個別領域或組別小組會議及其他課程與教學
     諮詢專案會議等,所需差旅及相關費用由本部經費支應。

  (四) 中央輔導團教師得視自身負擔情形,個別擔任各直轄市、縣
     (市)教師研習活動講師,並由邀請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支給差旅費、鐘點費。

八、 中央輔導團之評核及任期:

  (一) 為使中央輔導團能廣納全國優秀人才且促進組織活化,中央
     輔導團教師聘期一年一聘且最多連續聘任四年為原則。

  (二) 本部得邀集專家學者、中央及地方行政代表,就中央輔導教
     師服務表現進行考核,表現良好者得優先留任續聘,不受最
     多連續聘任四年之限制。

  (三) 中央輔導團教師任職期間之表現績效,由本部提供其服務直
     轄市、縣(市)政府轉請所屬服務學校,作為年終考核及敘
     獎之重要參考依據。

  (四) 中央輔導團教師任職期間之表現績效,由教師填寫自評表後
     送交本部評核,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留任續聘。各評
     核之參考項目及百分比如附件一至附件二。

九、 其他注意事項:

  (一) 中央輔導團教師同時擔任各輔導群之常務委員;組長同時擔
     任各輔導群之副召集人。

  (二) 組長或副組長應代表出席本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
     工作諮詢會議,適時反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行課程
     政策之困難,以研提困難解決之策略,並協助本部辦理各項
     課程及教學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