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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84983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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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
  導體系,協助國民教育階段課程及教學政策之推展,輔導直轄市、縣
  (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發揮功能,有效提升教育品質,特設中央課程
  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央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輔導團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規定如下:
  (一)工作目標:
     1、落實課程及教學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教師專業知能。
     3、精進教師課堂教學,提升學生學習品質。
     4、建構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之課程發展模式及三級教學輔導體
       系。
  (二)工作項目:
     1、宣導本署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輔導直轄市、縣(市)落
       實辦理。
     2、協助本署建置理論及實務之對話平臺。
     3、協助本署推動直轄市、縣(市)課程發展、實施及評鑑。
     4、結合本署國民中小學各領域、課程或議題輔導群(以下簡
       稱輔導群),強化直轄市、縣(市)輔導團之運作及輔導
       策略之提升。
     5、結合或統籌所屬領域、課程或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
       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
     6、結合本署組織,建置教學資源網站,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
       教法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
       見交流之平臺。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輔導群之組織及運作規定,由本署定之。

三、中央輔導團為任務編組,其組織規定如下:
  (一)依課程性質設下列各組:
     1、語文領域國語文組。
     2、語文領域本土語文組。
     3、語文領域英語文組。
     4、數學領域組。
     5、社會領域組。
     6、自然科學領域組。
     7、健康與體育領域組。
     8、生活課程組。
     9、藝術領域組。
     10、綜合活動領域組。
     11、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組。
     12、人權教育議題組。
     13、科技領域組。
  (二)置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以下簡稱央團教師),均由
     本署聘兼之;央團教師之人數,生活課程組為六人,其餘各組
     為七人,但得視政策推動及實際執行需要,調整各組人數。
  (三)各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本署就央團教師聘兼之。
  (四)組長或副組長應代表出席本署國民中小學課程推動相關會議,
     適時反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行課程政策之困難,以研
     提解決困難之策略,並協助本署辦理各項課程及教學之相關事
     宜。
  (五)組長應同時擔任各輔導群之副召集人;央團教師同時擔任各輔
     導群之常務委員。

四、中央輔導團運作方式如下:
  (一)央團教師應參加本署每學年召開之期初、期中及期末團務會議
     及其他培訓課程。
  (二)各組應依本署課程及教學政策,分別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
     ,並提出期中、期末工作成果報告。
  (三)依前款計畫,以部分時間至直轄市、縣(市)輔導團服務,每
     學年應協同各輔導群辦理跨直轄市、縣 (市)分區聯盟交流
     活動,傳達課程政策,並適時反映直轄市、縣(市)推行課程
     政策之困難,研提解決困難之策略,協助本署辦理各項課程發
     展及精進教學之相關事宜。
  (四)為利團務運作及聯繫協調,各組別均得自行召開小組會議,並
     視需要邀請輔導群、本署相關人員列席。
  (五)至直轄市、縣(市)輔導團服務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
     、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種方式進行,並以適宜之輔導態度
     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增進輔導效果,推展學習型組織,引導教
     師教學實踐及省思。
  (六)結合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及相關資源,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建立學習社群;並於本署指定之平臺經營各組別工作坊,提
     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

五、央團教師遴選、聘任及培訓,規定如下:
  (一)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
     服務年資及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或二
     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具備特殊資
     歷(如power教師)或條件者,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年資得
     酌予縮短。
  (二)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學習領域、
     課程或議題輔導群及現任央團教師擇優推薦,由本署公開遴選
     後聘任之;其遴選簡章,由本署定之。
  (三)本署遴選通過者,聘任為央團教師,並發給聘書。每次聘期,
     以一學年為原則;本署得視各央團教師之表現予以續聘,每次
     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
  (四)央團教師之培訓課程,每學年培訓以二週為原則,辦理時間以
     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期舉辦研討會或增能研習。
  (五)央團教師於聘期中有不適任情況時,本署得召開評估會議後解
     聘之,不受第三款聘期之限制。

六、央團教師權利義務,規定如下:
  (一)教師經取得央團教師聘書後,應依規定參加培訓研習及相關團
     務(包括期初、期中、期末團務會議),出席本署指派之會議
     ;遇不可抗力者(例如天災、車禍、喪假、重大緊急事件),
     得辦理請假。出席本署辦理之增能研習,需實際參與課程,不
     得無故離席,因故無法出席或參與團務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
     事宜。未依規定參與或請假者,列入年度考核事項。
  (二)央團教師在任教學校教學期間,其每週減授課節數如下:
     1、每週減十二節。但兼任組長、副組長者,每週減十八節。
     2、前目教師仍維持每週在校授課二節以上,並支領鐘點費。
  (三)央團教師在本署聘任服務期間,得免兼任導師職務,星期四及
     星期五不排課;組長及副組長,星期二、星期四及星期五不排
     課;依本署或本署委辦計畫團隊之函文,至直轄市、縣(市)
     交流服務、參與相關會議或團務工作者,學校應予公假。
  (四)央團教師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邀請地方輔導團觀課。
  (五)央團教師應協助其任教學校,進行教師專業成長。
  (六)為鼓勵優秀教師擔任央團教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
     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時,其曾擔任央團教
     師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
     ;其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或納入相關法
     令規定。
  (七)央團教師服務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於學年度結束時,函請所屬
     直轄市、縣(市)政府從優敘獎;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
     得辦理敘獎。
  (八)為觀摩其他教育先進國家優良教學典範,以增進央團教師教學
     觀念及技巧,提升輔導成效,本署得編列經費,評選優秀央團
     教師出國參訪;其相關規定,由本署定之。
  (九)央團教師在不影響中央輔導團團務運作下,得受邀參與其他學
     校、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之活動、會議,並由邀請者支給
     相關費用。

七、聘任央團教師所需經費,規定如下:
  (一)本署補助央團教師之所屬學校,按央團教師人數計算,每人每
     學年度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供該校作為推動課程及教學
     之用。
  (二)央團教師減授課所需代理、代課費,由本署專款補助經費支應
     。所屬學校於足額支付後,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課鐘
     點費,於課程及教學相關運作。
  (三)央團教師參與由本署召集之會議、各輔導群運作及執行各項工
     作,所需差旅及相關費用,由輔導群年度經費項下支應。

八、央團教師之任期及評核,規定如下:
  (一)為使中央輔導團能廣納全國優秀人才且促進組織活化,央團教
     師聘期,以連續聘任四年為限。
  (二)本署得邀集專家學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代
     表,就央團教師服務表現進行考核;表現良好者,得優先續聘
     ,不受前款四年之限制。
  (三)央團教師任職期間之績效,由本署提供其服務直轄市、縣(市
     )政府轉請所屬服務學校,作為年終考核及敘獎之重要依據。
  (四)央團教師任職期間之績效,由教師填寫自評表後送交本署評核
     ,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始得續聘;各評核之參考項目及百分
     比,由本署定之。

九、為增進央團教師素養導向及跨領域課程設計之能力,本署得遴選現任
  央團教師兼任核心研究教師。
  核心研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核心研究教師應參與本署規劃之培訓課程,並通過考核認證,
     由本署發給證明書。
  (二)核心研究教師領取證明書後,應參與直轄市、縣(市)輔導團
     員及教師增能培力服務,並協助所屬輔導群之央團教師具備跨
     領域課程規劃及發展之能力。
  (三)核心研究教師表現優異者,由本署函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從優敘獎;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敘獎。
  (四)核心研究教師證明書效期二年;效期屆滿前,該教師參與增能
     回流培訓者,得申請換發證明書。逾證明書效期未申請換發者
     ,應重新參加核心研究教師遴選及培訓。
  (五)央團教師於核心研究教師培訓期間,亦得減授課節數,並與其
     擔任央團教師原減授課節數合併計算,最高每週減授課十八節
     。
  (六)核心研究教師,每週星期二至星期五,不予排課;其減授課節
     數,聘請全職代理教師為之,費用為每學年六十五萬元,由本
     署全額補助。

十、本署得依政策推動需要,採不分組方式,聘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
  詢教師團隊專案教師(以下簡稱專案教師),不受第二點至前點規定
  之限制。
  專案教師之資格、聘任、任務及權利,規定如下:
  (一)專案教師應為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之合格教師
     。
  (二)為推動有效教學,本署得聘請具有有效教學能力之教師擔任專
     案教師。
  (三)專案教師採跨領域、跨學習階段方式聘任,並配合本署教學政
     策,發展推動跨領域專業教學輔導。
  (四)專案教師,以入校輔導教師教學專業發展或研發設計數位學習
     教材為主要任務,並配合教育部訂定之相關計畫,進行數位教
     學教材拍片,以協助教師推動有效教學,及達成學生自學目標
     。
  (五)專案教師之權利、義務,比照第六點第五款至第九款規定。

十一、專案教師之經費補助及減授課,規定如下:
   (一)專任專案教師,減授全學年基本授課節數,校內不予排課,
      且不擔任行政及導師職務,以執行專案任務;其不授課之節
      數,聘請代理教師為之,費用為每學年六十五萬元。
   (二)兼任專案教師,每週減授課節數十二節,校內不擔任導師,
      星期三予不排課,以執行專案任務;其減授課節數,聘請代
      課或代理教師為之。
   (三)前二款所需代理、代課費,由本署專款補助。所屬學校於足
      額支付後,得彈性運用於課程及教學相關運作。本署並得專
      款補助專案教師所屬學校,按專案教師人數計算,每人每學
      年度十萬元,供該校作為推動課程及教學之用。

十二、專案教師之任期及評核,規定如下:
  (一)為廣納全國優秀教師成為專案教師,並提升教學品質,專案教
     師聘期,以二年為限;其有延長必要者,每次得延長一年,並
     以延長二次為限。
  (二)本署得邀集專家學者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代
     表,就專案教師服務表現進行考核;表現良好者,得優先續聘
     ,並不受前款聘任期間之限制。
  (三)專案教師之出勤,依所屬學校規定辦理;執行專案任務之差旅
     費、住宿費,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專案教師任職期間之績效,由本署提供其服務直轄市、縣(市
     )政府轉請所屬服務學校,作為年終考核及敘獎之重要依據。
  (五)專案教師任職期間績效之評核規定,由本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