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各界助學捐款,宏
揚仁愛濟弱精神,協助學生安心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補助失業者之子女,積極協助因經濟問題致非自願失學之學生。
(二)協助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安定就學。
三、經費管理:
(一)戶名:本部急困學生三○二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
(二)帳號:一○○三六一○○○○四一。
(三)代理行庫:華南銀行營業部。
(四)經費來源:
1.接受個人、團體或基金會等善心人士捐款。
2.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3.其他收入。
(五)本專戶捐款期間: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起持續辦理。
(六)本專戶之經費管理、開立收據、動支、收支情形報備、徵信及其他
相關業務事項,由本部相關司處辦理,並組成「急困學生三○二專
戶捐款經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
四、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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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補助對象 │補助項目 │補助基準│
│層級│ │ │ │
├──┼─────────────┼───────┼────┤
│國中│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在│就學安全網以外│視個案情│
│小 │ 學學生。 │之其他就學或生│形予以補│
│ │2.家庭突遭變故(包括失業、│活所需費用。 │助(補助│
│ │ 被裁員、給予無薪假)及任│ │費用應扣│
│ │ 何一方身障或身殘,致經濟│ │除已享有│
│ │ 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 │政府補助│
│ │ 班級導師家庭訪視認定需要│ │部分)。│
│ │ 幫助之在學學生。 │ │ │
├──┼─────────────┼───────┼────┤
│高中│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在│就學安全網以外│視個案情│
│(職│ 學學生。 │之其他就學或生│形予以補│
│) │2.家庭突遭變故(包括失業、│活所需費用。 │助(補助│
│ │ 被裁員、給予無薪假)及任│ │費用應扣│
│ │ 何一方身障或身殘,致經濟│ │除已享有│
│ │ 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 │政府補助│
│ │ 學校認定需要幫助之在學學│ │部分)。│
│ │ 生。 │ │ │
│ │3.債信不良家庭子女未能申請│ │ │
│ │ 就學貸款者。 │ │ │
├──┼─────────────┼───────┼────┤
│大專│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在│就學安全網以外│視個案情│
│校院│ 學學生。 │之就學或生活所│形予以補│
│ │2.家庭突遭變故(包括失業、│需費用。 │助(補助│
│ │ 被裁員、給予無薪假)及任│ │費用應扣│
│ │ 何一方身障或身殘,致經濟│ │除已享有│
│ │ 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 │政府補助│
│ │ 學校認定需要幫助之在學學│ │部分)。│
│ │ 生。 │ │ │
│ │3.債信不良家庭子女未能申請│ │ │
│ │ 就學貸款者。 │ │ │
└──┴─────────────┴───────┴────┘
五、補助原則:
(一)經捐款人指定用途、額度之捐款,依捐款人指定用途及額度予以補
助;捐款若有賸餘,記名捐款得經捐款人同意,無記名捐款得經本
小組同意後,改為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已接受其他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但其他補助
無法解決其困難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個案之補助,以解決或減輕其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情
況特殊者得由本小組視個案情形及專戶經費餘款,專案審查予以補
助。
六、經費動支及結報程序:
(一)申請流程:
1.學校發現須協助之個案,得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
2.本部所轄學校:學校初審,備齊相關文件報送本部相關司處(高
教司、技職司、中部辦公室、國教司)進行複審後,再提請本小
組進行經費分配審議。
3.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學校初審,備齊相關文件送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彙整後,報送本部相關司處(中部辦
公室、國教司)進行複審,再提請本小組進行經費分配。
(二)審查:
1.初審:
(1)學校應就個案實際情形進行初審。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先由學校初審後,彙整資料
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審查,再報本部相關司處(中
部辦公室、國教司)。
2.複審:
(1)本部相關司處彙整資料並進行複審(大專校院由高教司及技職
司負責;高中職由中部辦公室負責;國中小由國教司負責)後
,再提請本小組進行經費分配審議。
(2)資料闕漏之申請案,應於一週內補件。
(三)撥付:申請個案經審查後,由本部所轄學校或直轄市、縣(市)政
府備妥領據向本部請撥,並依本部經費動支程序辦理撥款,原始憑
證留存本部所轄學校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四)遇緊急狀況,得經本部核准後先行撥付補助款,並於下次本小組會
議時提請追認,以符急難救助精神與時效;經費申撥使用未符實際
情形者,已撥付之款項應由本部相關司處追回。
(五)本專戶應以專帳管理,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核結,結餘款應繳回本部。
七、徵信:
(一)接受善心人士主動捐款:每六個月將捐款人基本資料(捐款人名稱
或姓名、捐贈財物、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捐贈財務使用計畫完竣後三十日內,應將其使用情形公開徵信。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專戶款項用罄無捐款可運用時,即停止申請案件之受理。
(二)本專戶之補助款核發應確實審核,使每一筆款項皆用於急需救助個
案,避免浮濫之情形。
(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專戶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
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款,不得發起勸募;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於年
度終了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行政院備查。